按照欧盟(EU) 2017/359条例,苄草丹及其代谢物会对水生生物产生一定的危害,将其使用条件修订为,在秋季到第二年春季期间允许其使用,每年每公顷使用不超过150g活性物质。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在2017年6月21日之前修订或收回苄草丹的植保产品授权书,对其在植物作物中的残留宽限期截止2018年6月21日。
按照欧盟(EU) 2017/360条例,考虑到噻嗪酮在加工过程中会代谢为致癌物苯胺,因此修改其应用条件,禁止应用于食用植物作物中。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在2017年6月21日之前撤回或修订含噻嗪酮的植保产品授权书,其在植物作物中的残留宽限期截止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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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L_.2017.054.01.0008.01.ENG&toc=OJ:L:2017:054:TOC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L_.2017.054.01.0011.01.ENG&toc=OJ:L:2017:054:T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