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关于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农业厅
2017年2月21日
关于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0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体系、落实责任考核、统筹项目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成了一批设施完备、服务高效、技术先进、旱涝保收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对稳定我省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受种粮比较效益偏低等因素的影响,部分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出现种植多年生作物、苗木,挖塘养殖水产等“非粮化”现象,违背了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初衷。为切实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和保持其种粮属性,进一步提高我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现就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提出以下意见。
一、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衔接工作
为防止粮食生产功能区边建边占、建后被占,农业、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沟通、信息共享,切实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有效衔接,做到多规融合,确保落地于土地管理、基本农田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农田区域。同时,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等区域相融合。
二、粮食生产功能区必须姓粮
粮食生产功能区是稳粮保供的基础,一经建成就必须姓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每年必须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要立足我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多为水田、肥力较高的实际,大力发展双季稻、麦-稻等粮食多熟制,提高粮食复种指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鼓励发展稻菜轮作等“千斤粮万元钱”高效种植模式,提高种粮效益,激发农民种粮积极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作物、苗木和挖塘养殖水产。
三、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保护补偿机制
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土地流转种粮保护补偿机制。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土地流转的管理,把推进土地集中流转与发展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土地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专业合作组织等粮食规模经营主体流转,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流转耕地5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且每年种植稻麦等粮食作物一熟以上的粮食规模经营主体,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给予种粮保护补偿。同时,继续统筹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稻生态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基本农田保护补偿等资金,切实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管护,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激励机制,使享受补贴补偿的农户切实承担起种粮责任。要增加粮食订单数量,并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要优先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指标,支持水稻育秧中心、稻谷烘干中心、农机服务中心建设。
四、严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发展非粮食类政府投资项目
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大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与管护的政策支持。对全年粮食复种指数高的粮食生产功能区,优先安排农田基础设施、粮食生产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和粮食绿色高产创建、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技术推广项目,在资金投入、生产服务上优先予以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作物、苗木和挖塘养殖水产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非粮化”严重的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享受粮食生产功能区以奖代补和水稻生态补贴等政策,对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比例高、种粮保护措施不到位的县(市、区),省里酌情扣减下年度的粮食政策扶持资金。严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立项建设多年生经济作物、水产养殖、林业等非粮食类政府投资项目,一经发现,省财政暂停该县(市、区)非粮食类农业项目的政府投资立项。
五、实行最严格的审核保护制度
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全部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及其示范区,作为永久基本农田核心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粮食生产功能区列入限制建设区或者禁止建设区,除农业设施用地外,征占用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原则上不予审批。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300亩以下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占补调整方案由省农业厅审核同意;涉及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30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占补调整方案由省农业厅初审后报省政府审核同意。建立健全粮食生产功能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档案,对建成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及时“上图入库”,实行电子化、动态化管理。
六、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执法力度
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房(不含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毁坏种植条件的,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七、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保护责任
粮食生产功能区是粮食稳产高产集中产区,也是我省城乡居民的口粮田,各地党委政府应切实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和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的关系,依法依规保护好粮食生产功能区,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保护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管护责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者村民委员会要履行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保护义务,督促农业生产者合理利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耕地,多种粮、种好粮。健全和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统计调查制度,分季上报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农作物种植情况。任何地方粮食生产功能区新出现大面积“非粮化”现象,一经查实,对其新农村建设、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和粮食生产先进评选实行“一票否优”,并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