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出台《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组建主体、任职资格、职责权利、日常管理等17项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管理办法》提出,县、乡两级食安办今年要全部建立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制度,公开向社会聘请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省、市食安办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直接聘任本级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明确,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监督主要以监管部门统一组织或参与集体监督活动为主。
我省近年来深植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沃土,积极探索和丰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形式,从2013年起,就每年组织开展以“你点题我检测”“你举报我查处”“我执法你参与”“我宣传你传递”为主要内容的“四个你我”活动,公众参与热情高涨,社会监督员队伍在各地纷纷诞生。如杭州市专门成立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协会,有会员1700余人,衢州市成立“啄木鸟”志愿者队伍。全省目前已成立社会监督员、志愿者、义工等队伍827支,有会员13797人。2016年9月底,浙江又在全国率先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21号),在顶层设计上对进一步深化拓展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途径、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员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管理办法》的出台既是对浙江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模式多年探索实践经验的阶段性总结和升华,又是对引导锻造浙江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新铁军、开启食品安全全民社会监督新纪元、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格局的战斗号角和宣誓。《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激发多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积极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良好氛围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