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强化对畜禽屠宰和检疫环节的监管。
畜牧部门负责重点检查畜禽产品中违法违规使用兽药、饲料和“瘦肉精”以及病害畜禽等屠宰违法行为。加强对养殖环节的监管,重点检查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加大养殖环节饲料中“瘦肉精”等违禁物品非法添加的监督抽检力度;继续加强屠宰检验检疫环节监管,严格执行“两证两章”管理制度。驻场检疫人员要严格规范检疫行为,严格执行检疫制度,严禁只出证不检疫、一样多检、弄虚作假等行为。监督屠宰企业制定屠宰环节“瘦肉精”的自检,加强对病害肉的无害化处理工作,避免病害肉危害人们身体健康。
二是切实规范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肉及肉制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肉及肉制品加工小作坊、生产企业(包括其外租厂房、车间、仓库、冷库等场所)及批发市场(含附设冷库)、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肉食店、餐饮服务单位等场所,深入排查清理不合格肉类及肉制品,严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及肉制品流入市场。严禁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无“两证两章”和腐败变质的肉及肉制品。同时,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对重点区域、单位、品种扩大抽检范围,提高抽检频次,对抽检不合格的生产经营企业坚决予以曝光;城市执法部门负责对政府指定区域外的肉及肉制品流动摊贩进行查处、取缔。
三是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不合格肉及肉制品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畜牧部门、城市执法部门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同公安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做到有案必查,一查到底,从严查处私屠滥宰,购进、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无“两证两章”、腐败变质及病死畜禽肉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广大消费者普及肉及肉制品安全知识,畅通12331等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调查处置群众举报、投诉,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共同监督,实现社会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