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则于2017年1月9日生效,不过许可、申报和存档规定要到2018年1月1日才强制执行。因此,美国进口商应就2018年1月1日之前捕捞并在当天或其后才输入美国的产品,向出口商取得其捕捞及供应链记录。此外,该规则涉及虾和鲍鱼的生效日期将推迟到可为国内水产养殖建立适当的申报及/或存档规定之时。
涉及物种
该规则将适用于属以下优先级种类和种群的鱼获或鱼产品:鲍鱼、大西洋鳕鱼、太平洋鳕鱼、蓝蟹、皇帝蟹、鯕鳅(mahi mahi)、石斑、红鲷、海参、虾、鲨鱼、剑鱼和金枪鱼。规则列出所涉货品的美国协调关税表(HTSUS)特定编号,不过应注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不定期修订这些编号。
深加工鱼产品(如鱼油、鱼浆、鱼露、鱼条、鱼球、鱼饼、鱼布丁和鱼粉)方面,若输入产品所含的鱼种、或产品涉及的捕捞或养殖过程,不可能通过检测、标签或HTSUS编号认定,则可豁免提供额外数据的规定。海洋渔业局指出,其目标是将计划最终扩展到包含所有在首次销售点或进口点的海产。
资料申报
所涉鱼获在输入时必须经自动化商业环境(Automated Commercia Environment,简称ACE)提交以下资料:
捕捞或生产鱼获的实体的资料(视情况而定):捕捞船舶的名称、船旗国和批准证明;独特的船舶识别码(如有);渔具类型和渔场或水产养殖设施的名称;
捕捞及加工的鱼获的资料,包括种类(以水产科学及渔业资讯系统的3个字母代码表示)、产品首次上岸时的形式,以及上岸或交付的数量及/或重量;
鱼获在何地何时捕捞及上岸的资料:野生捕捞或水产养殖的地区、水产养殖设施所在地、首次上岸点、首次上岸或从水产养殖设施运走的日期,以及鱼获上岸时所交付的实体(加工商、经销商、船舶)的名称;
海洋渔业局向进口商就输入货品而发出的国际渔业贸易许可证编号。
关于产品运往美国入境口岸作商业流通的监管链,进口商必须就每个监管点记录附加资料,以作存档。这些资料必须应海洋渔业局的要求提供,并足以让该局进行追溯以验证资料的准确性。海洋渔业局指出,企业在正常业务运作中只要保存典型的供应链记录,包括捕捞/运载船舶的申报表、提单、自愿采用或根据外国政府或国际监管计划规定而包含上述资料作为监管识别的表格、加工方式,以及产品重量,就可提供足够的资料。
许可
进口商若在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的入境申报中被认定其货物包含所涉的鱼类,就必须取得国际渔业贸易许可证。
执法
自动化商业环境(ACE)已将业务规则编入程序,可自动验证进口商是否符合申报规定。此外,海洋渔业局可查核进口货物所提供的资料是否属实,并可经审核程序证实。未能及时提供记录或记录不能核实的进口货物,当局可采取执法或其他行动,包括退还令、不得进入商业流通、没收,以及对进口货物申报者或进口商采取执法行动。
海洋渔业局表示,有意集中运用其权力,若风险指标或特定情报显示有理由采取有关行动,可要求扣押入境货物。货物入境后的审核和查证将更频密,不过只要在入境时已提供所有必要的数据,这些行动将不会影响贸易流动或入境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