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属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30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提高举报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线索的积极性,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发放和申领程序,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深市质规〔2016〕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委依照法定职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的,按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予以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加工、运输、销售活动中使用违禁药物,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及其制成品,或者在市场内发生的向禽畜及禽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境外食品的,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境外食品的;
(五)生产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安全指标、质量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
(六)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霉变,不标注、虚假标注或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超过保质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
(八)生产经营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产地、冒用厂名、厂址、冒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的;
(九)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品油销售的;
第三条 举报人匿名举报将无法获得举报奖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以下真实信息才能获得举报奖励。举报人要求奖励的,办案机构应当填写《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如通过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分派的举报工单,办案机构不必再填写《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
(一)举报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号、联系方式、举报时间;
(二)被举报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涉嫌违法行为的性质;
(四)涉嫌违法物品和存放地点。
第四条 批量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和初步违法证据。
第五条 符合《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且罚没款实际入库的,给予举报人罚没款数额百分之一的奖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六条 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且执行完毕后,办案机构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奖励发放对象和举报等级,并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对举报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举报内容、举报等级、奖励种类、奖励标准及奖励金额提出具体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只给予精神奖励。
第八条 办案机构将《举报奖励审批表》上报办案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奖励金额在2万元(含)以下由办案机关负责人审批,奖励金额2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由办案机构局务会审议决定,奖励金额30万元以上由委务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经审查决定给予奖金奖励、不给予奖励或者只给予精神奖励的,办案机构应当在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不予奖励通知书》或者表扬信。
第十条 奖励金额超出本委当年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预算的,自新增预算到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
第十一条 因被举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且被举报人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的,作出移交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公安机关反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和标准予以审查认定,在认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发出《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不予奖励通知书》或者表扬信。
第十二条 举报人申领奖金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其中属于企业员工举报的还应出示与其举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社保缴费记录单;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还需出示公证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举报人或者受委托人在《办法》规定的申领奖金期限内未提供前述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申领。
第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联名举报人应当一同办理奖金申领手续。联名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的,按照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委工作人员不能接受案件举报人委托领取案件举报奖励金。
第十五条 举报人申领奖金的,办案机构和财审机构共同发放。办案人员和财审人员应当核实《举报奖励审批表》,填写《举报奖金领取收据》。举报人在《举报奖金领取收据》上签字后,财审机构通过转账向举报人支付奖金。
第十六条 稽查机构应当做好举报奖励情况的登记工作,填写《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情况统计表》统一报送市场稽查局,每年7月10日前报送上半年统计表,次年1月10日前报送上年度统计表。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