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16年11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区范围内生产经营的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糖果制品、水果制品、食糖、蜂产品、食用农产品等8大类527批次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食品抽检合格的样品470批次,合格率为89.2%,不合格样品57批次,不合格率为10.8%。现将有关产品抽检信息予以公告,合格及不合格产品信息详见附件。
针对此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地(州、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落实主体责任,采取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查找问题原因并整改,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核查处置情况将于2017年3月31日予以前公布。
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产品,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