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的制作、加工中使用非以食用为目的采集、加工、生产或管理的原料时,将吊销相关企业的营业许可,关闭相关营业场所并销毁问题产品。
2.食品中添加铅、冰等异物,以伪造的重量进行销售和使用于营业的,将吊销相关企业的营业许可,关闭相关营业场所。
3.若食品强调声称未添加其本身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将以前的销毁产品并且停止营业的处分,改为停止营业处分。
4.自我质量检查中发现不合格事项而未向食品药品安全处进行汇报的,违反1次给予1个月停业处分;3次以上的给予3个月停业处分。
5.医药品生产企业要进行食品生产时,只要食品药品安全处处长认为医药品口服制剂不会带来食品安全风险,就可以将医药品生产设备用于食品生产。
6.面点生产、加工企业要同时经营点心、面包等产品的现场制作销售项目时,可共用制作场地。
7.在各自治团体举办、主管、赞助的地方庆典中现场制作销售食品时,设备及场地相关要求可遵照特别自治市、特别自治道等各自治团体制定的标准。
8.以往食品安全管理认证企业中调查、评价结果判定为合格的企业可以免除工作人员的定期培训。现将免除定期培训的要求提高为调查、评价结果必须达到满分的95%以上。
9.关于获得食品安全管理认证企业,其有效期结束90天之前,认证机关应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将认证有效期限延长相关程序等通知给企业。企业应有效期结束60天之前要提交延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