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16类食品1069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36批次。其中,餐饮食品34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10批次,蜂产品29批次,冷冻饮品31批次,粮食加工品374批次,肉制品5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4批次,蔬菜制品4批次,糖果制品1批次,调味品9批次,饮料27批次,全部合格;水产制品33批次,不合格样品16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56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酒类175批次,不合格样品13批次;糕点222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保健食品55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现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标称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和不合格指标具体信息如下:
(一)水产制品16批次:标称吉林市龙潭区小蜜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明太鱼三批次(生产日期分别为:2016年6月12日、2016年6月6日和2016年5月9日)中均检出挥发性盐基氮超标;标称吉林市东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辣明太鱼中检出挥发性盐基氮超标;标称吉林市兴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明太鱼中检出菌落总数超标;标称吉林市兴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辣鱼中检出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超标;标称延吉市真香食品厂生产的真香针鱼中检出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超标;标称延吉市鑫富食品加工部生产的风味鱿鱼中检出菌落总数超标;标称延吉市延城小菜加工部生产的延城风味鱼中检出菌落总数超标;标称和龙市头道镇石国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龙海龙味明太鱼(生产日期为:2016年11月10日)检出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超标;标称和龙市头道镇石国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龙海龙味明太鱼(生产日期为:2016年11月2日)检出菌落总数超标;标称延边可利亚特产有限公司生产的辣明太鱼中检出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超标;标称延边韩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明太鱼(原味)和韩明太鱼中均检出菌落总数超标;标称延边韩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辣味明太鱼中检出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超标;标称延边佳良真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真味明太鱼丝中检出菌落总数超标。
(二)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批次:标称长春市乐尚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咖啡豆(烘炒类)中检出过氧化值超标。
(三)酒类13批次:标称长春市榆南村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榆树金小米酒两批次(规格型号为别为:1L/桶和500ml/瓶)均检出酒精度不达标;标称吉林省长春市榆南村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黄金枸杞酒中检出酒精度不达标;标称吉林朝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高丽王朝酒中检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超标;标称吉林市乌拉满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大粮仓酒和大粮仓(白酒)中均检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超标;标称通化市得顺泉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蓝莓爽口露酒中检出酒精度不达标;标称长春市鸿泉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年好合(果酒)中检出酒精度不达标;标称吉林省长春市法兰红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珍品A级红葡萄酒中检出酒精度不达标;标称德惠市好酒坊酒厂生产的营养小米酒中检出酒精度不达标;标称长春市(榆树)世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东北三宝滋补酒中检出酒精度不达标;标称长春市世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原浆红高粱酒中检出酒精度不达标;标称通化罗通山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蓝苺酒中检出酒精度不达标。
(四)糕点5批次:标称长春市嘉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新西兰牛乳卷蛋糕中检出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超标;标称标称长春市嘉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福中检出菌落总数超标;标称长春市佳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农家粘豆包中检出菌落总数超标;标称艾非克门店生产的抱抱芒果葩中检出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超标;标称长春中之杰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吉林省敦化市小万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中之杰煎饼(黑豆味)中检出大肠菌群超标。
(五)保健食品1批次:标称辽宁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延更丹青松丸中检出铅超标。
二、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延边州、长春、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告知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要求延边州、长春、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
提示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标识等是否齐全;查看真空包装是否漏气涨袋、有无变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及超过保质期的产品。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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