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基粉使用
(一)调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53号)有关规定,允许集团公司所属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继续使用同一集团所属不在同一个厂区的基粉工厂生产的基粉。
(二)对于使用同一集团所属不在同一厂区生产的基粉,或进口基粉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对基粉进行逐批全项目检验,确保基粉质量安全。
(三)对于使用同一集团所属不在同一厂区生产的基粉,或进口基粉的,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干法工艺相关技术要求,组织实施生产许可审查或延续许可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许可证,并在生产许可证副页加注“干法工艺部分”。
二、关于换发生产许可证
(一)2016年10月1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2018年1月1日前生产许可证到期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申请延续换证;2018年1月1日后(含当日)到期的,申请延续换证时应提交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文件。
(二)2016年10月1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后新申请生产许可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提交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文件。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