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门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宣判:却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
从今年开始,漳河水库禁渔期变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今年4月19日凌晨,53岁的却某(漳河新区漳河镇罗河村人)用挑船携带蓄电池、逆变器等,在漳河水库雨淋村水域使用电鱼的方式捕鱼,后被工作人员抓获。据却某交代,自2015年11月起他便在漳河水库电捕鱼,在明知漳河水库禁渔期的规定,且知晓电捕鱼会破坏生态平衡的情况下,他仍进行非法捕捞。其先后从漳河水库捕获价值千元的水产品。之后,却某被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认为,却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却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却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遂判处其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