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16年12月30日前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zihuanchu@126.com
2.传真:010-59192965
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渔业局资源环保处邮政编码:100125
附件:2017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方案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16年11月30日
附件:
2017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方案
一、休渔海域
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二、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三、休渔时间
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四、渔船与专项作业管理
(一)伏季休渔期间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回到船籍港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禁止异地休渔。
(二)渔业捕捞辅助船同步配套休渔,伏季休渔期间禁止出海。
(三)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和作业类型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批准后执行。
(四)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资源保护措施。
五、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