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水果及其制品、保健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乳制品、豆制品等5类食品45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52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本次抽检的总体情况:水果及其制品48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保健食品109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87批次,乳制品102批次,豆制品113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潮之选专营店在苏宁易购(网站)销售的标称潮州市潮安凉果厂生产的丁香榄,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检出值为0.30 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亚历蒂斯食品专营店在京东(网站)销售的标称杭州哎哟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核绿葡萄干,柠檬黄检出值为0.0016 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岐皇食品专营店在京东(网站)销售的标称行唐歧皇枣业有限公司委托行唐县鏊泰枣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蜜饯红枣,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87 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35g/kg)高1.5倍。
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湘大保健品经营部和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洁康保健品商行销售的标称广州万康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威莱斯牌芦荟胶囊不合格:(1)2批次霉菌检出值分别为7500CFU/g和1700CFU/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25CFU/g)分别高299倍和67倍。(2)1批次大肠菌群检出值为4.7MPN/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92MPN/g)高4.1倍。
菏泽方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惠州市鑫福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鑫福来牌钙铁锌硒多维咀嚼片,维生素A检出值为1.31mg/100g。比标准规定(9.88 mg/100g-18.53mg/100g)下限值低86.7%。
深圳市瑞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深康分店销售的标称威海紫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威海南波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奥力牌绿茶肉碱胶囊,肉碱检出值为23.0g/100g。比标准规定(不低于30.0g/100g)低23.3%。
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一、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作为食品添加剂广泛用作稳定剂、抗氧化剂、防腐剂、螯合剂、防止金属离子引起的变色、变质、变浊及维生素的氧化损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允许蜜饯凉果中的果脯类(仅限地瓜果脯)使用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最大使用量为0.25g/kg),其他类别的蜜饯凉果类不得使用。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对粘膜、上呼吸道和对眼睛、皮肤可产生刺激作用。长期大量食用乙二胺四乙酸二钠超标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
二、柠檬黄
柠檬黄是一种人工合成着色剂。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柠檬黄在果酱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5 g/kg,在蜜饯凉果中最大使用量为0.1 g/kg,在水果干制品中不得使用。水果干制品柠檬黄不合格可能是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合成着色剂没有营养价值,长期过量食用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
三、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产生二氧化硫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014)中规定水果干类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0.1g/kg,蜜饯凉果类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0.35g/kg。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可能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
四、霉菌
霉菌是自然界中常见的真菌,食品中霉菌超标原因可能是加工用原料受霉菌污染,或者是产品存储、运输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流通环节被霉菌污染。霉菌污染可使食品腐败变质,破坏食品的色、香、味,降低食品的食用价值。
五、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大肠菌群超标可能由于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或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受人员、工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有灭菌工艺的产品灭菌不彻底而导致。
六、维生素A
维生素A为营养素补充剂类保健食品的功效/标志性成分,是具有生理活性的物质,能够调节人体的机能。本次抽检不合格产品主要是功效/标志性成分含量未达到经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限值要求,可能存在生产企业对原料质量把控和投料控制不严、生产工艺设计不合理、贮存条件不达标等问题。
七、肉碱
肉碱为保健食品的功效/标志性成分,具有特定的保健功能。肉碱不合格可能是生产企业对原料质量把关不严、未按照配方标准投料生产、生产工艺设计不合理,导致有效成分分解。
国家食药监总局表示,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河北、浙江、山东、广东等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北京、江苏、山东、湖南、广东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查处情况于2017年1月31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