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函 [2016] 117号
各有关单位: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备案指南》、《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等规定,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监管部门、专家、行业、企业和消费者等各方意见,确保标准科学性、合理性。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填写《2016年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另附),由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五份),于2016年11月30日前报送至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秘书处对委托协议书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于2016年12月10日前报送至我委。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要求,制订工作计划、项目路线图和进度表,并于2017年5月30日前向秘书处报告项目中期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要如期向秘书处提交标准文本、起草说明等送审材料。
四、相关市卫生计生委应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支持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秘书处要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项目期间应至少组织开展两次督导,确保项目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如期向秘书处提交经费决算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由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标准起草工作实行问责制,未能按期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或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工作经费,以及在标准起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实行问责,按法律法规追责并予以严肃处理。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