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总局令第27号)已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监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相应备案义务,规范备案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自治区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备案期限及内容
(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二)通过自建网站(含通过第三方平台)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盟市、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三)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内容。
(四)自治区局和盟市、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盟市及旗县(市、区)备案事权划分由各盟市自行确定。
三、备案号编码规则
(一)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取得备案号(12位码)。备案号格式为:NM(内蒙)15+所在地盟市区域2位代码+所在地旗县区域2位代码+6位顺序号。
(二)向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12位码)。备案号格式为:MS(盟市) 15+所在盟市区域2位代码+所在地旗县区域2位代码+6位顺序号。
(三)向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12位码)。备案号格式为:QX(旗县) 15+所在盟市区域2位代码+所在地旗县区域2位代码+6位顺序号。
备案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表(见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图及管理制度目录及文件(包括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项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数据备份、故障恢复,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报告;
(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直接接触食品的);
(八)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网络平台公布的位置截图、网站页面截图、网址、域名、IP地址等;
(九)授权委托他人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企业食品交易安全承诺书(附件3)。
(十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纸质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五、备案变更需提交的资料
企业备案信息有变动的,要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变更相关信息。
变更备案登记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变更表(见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食品安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及文件;
(六)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
(八)授权委托他人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书。
(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名称、法人变更需提供(一)~(五)项材料;地址变更需提供(一)~(十)项材料。
以上纸质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附件.doc:1.内蒙古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表
2.内蒙古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变更
3.网络食品交易安全承诺书
4.内蒙古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情况公告表
内蒙古自治区食用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