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防止碎鸡蛋等的不法流通,对于销售不合格食用蛋类或以销售为目的保管、运输不合格食用蛋类的收购销售商或蛋类加工业者,将给予1个月的停业处分。以往对于销售不合格食用蛋类的收购销售商,有1次违反行为时给予7天的停业处分,而对于以不合格食用蛋类为食品原料的蛋类加工业者行政处罚标准并不完善。
a.明确规定了不合格食用蛋类的废弃处理方法,并应制定、保存废弃处理记录,实现对废弃食用蛋类的透明处理;
b.以贴牌生产(OEM)、自主品牌(PB)形式流通、销售食用蛋类营业者,其产品如有违法事项,将与收集、包装该食用蛋类的收购销售商适用相同处罚标准。
2.畜产品相关营业者自接受卫生教育之日起,一定期限内预在其他场所进行相同营业的情况,可免除卫生教育。
3.放宽营业者的设施标准。
a.现行法律规定,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健康功能食品制造时,应分别具备畜产品及健康功能食品设施,修改后,经部分相同工艺生产时设施及车间可共用;
b.个别货车(1人1车)运输业营业者进行畜产品运输业时,可以营业者的居住地代替营业场所。
4.删除《畜产品卫生管理法实施规则》营业者遵守事项中食药处长规定的告示间部分重复或不必要的规定。
5.另外,营业许可也可以电子文件方式申请、奖金支付对象中被拘留者除外、畜产品广告时删除表达确认保质期的句子,交易明细记录中追加猪肉履历编号。
以上内容征集时间至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