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工作进度,本期公布13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结果。
1、对临汾市尧都区田师傅纯净水厂的核查处置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田师傅纯净水厂2016年6月13日生产的桶装饮用水被检出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经临汾市尧都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90桶,销售90桶,未召回不合格产品。经排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水桶流转回厂后,清洗消毒不彻底。对车间厂房、水桶以及管道加强消毒处理。临汾市尧都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对临汾市尧都区九峰山泉饮用水厂的核查处置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九峰山泉饮用水厂2016年6月11日生产的桶装饮用水被检出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经临汾市尧都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50桶,销售50桶,未召回不合格产品。经排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工清洗水桶使用了设备排出的循环水,虽然又经消毒剂清洗,但因消毒剂浓度低,杀菌不彻底。该企业将灌装机反冲洗水源改为直排式,不再循环使用,彻底杜绝交叉污染,对自动洗桶机、灌装线、洗桶池、车间地面、瓶盖消毒柜进行5%的食品级双水喷雾消毒处理。临汾市尧都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6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对襄汾县清泉饮用纯净水厂的核查处置情况
襄汾县清泉饮用纯净水厂2016年6月27日生产的桶装饮用水被检出大肠菌群超标。经襄汾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80桶,销售80桶,未召回不合格产品。经排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工作人员未按规范要求清洗消毒,且水桶密封不严。该企业对所有员工进行了专业系统的培训指导,购入二氧化氯消毒剂,严格按照投放比例稀释,对空桶进行清洗。襄汾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4、对河津市晋美源饮用水厂的核查处置情况
河津市晋美源饮用水厂2016年7月12日生产的桶装饮用水被检出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经河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00桶,销售200桶,未召回不合格产品。经排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工作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使用消毒液不精确,设备更换不及时。该企业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对一些老化的管道进行清洗更换。河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5、对河津市天露纯净水厂的核查处置情况
河津市天露纯净水厂2016年7月10日生产的桶装饮用水被检出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经河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60桶,销售60桶,未召回不合格产品。经排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工作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加工过程过滤设备更换不及时。该企业加强工作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更新过滤设备。河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并处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6、对河津市郭氏峨嵋岭矿泉水厂的核查处置情况
河津市郭氏峨嵋岭矿泉水厂2016年7月9日生产的桶装饮用水被检出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经河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00桶,销售200桶,未召回不合格产品。经排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加工过程中设备辅料更换不及时。该企业更换石英砂、活性炭,更换过滤膜,对所用设备增加消毒频次。河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处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7、对山西臣丰食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核查处置情况
山西臣丰食业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4月18日生产的苦荞豌豆糊被检出菌落总数超标。经右玉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10袋,销售70袋,封存40袋,召回55袋。经排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内包装材料未按规定时间杀菌,且灭菌不彻底。该企业加强培训工作人员,要求严格生产过程卫生标准杀菌。右玉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8、对运城市盐湖区岳乡水厂的核查处置情况
运城市盐湖区岳乡水厂2016年8月2日生产的桶装饮用水被检出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经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300桶,销售300桶,未召回不合格产品。经排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设备清洗消毒不彻底。该企业严管设备清洗消毒环节,加强生产过程卫生控制。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处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9、对阳城县晋豫食品有限公司的核查处置情况
阳城县晋豫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4月1日生产的“光盘”面包被检出纳他霉素。经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504包,封存468包,被抽样23包,自用13包,未向市场销售。经排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添加剂的出入库管理和生产环节台账记录不规范,工作人员没有仔细核实而导致发放错误。该企业严格食品添加剂的出库领用和使用管理,完善台账记录制度。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作出没收“光盘”面包468包,并处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10、对晋城市恒达食品有限公司的核查处置情况
晋城市恒达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6月11日生产的蚕豆被检出酸价超标。经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85件,销售185件,未召回不合格产品。经排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是采购原料不合格。该企业进一步严格原料购进关,落实原料购进相关制度。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88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11、对高平市樱花纯净水厂的核查处置情况
高平市樱花纯净水厂2016年7月12日生产的饮用纯净水被检出大肠菌群超标。经高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50桶,销售30桶,被抽样7桶,企业内部使用13桶,未召回不合格产品。经排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管道、水桶清洗不彻底,生产过程控制不严。该企业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严格按规定程序消毒清洗。高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5元,并处罚款58333.5元的行政处罚。
12、对繁峙县老宏炬饼业有限公司的核查处置情况
繁峙县老宏炬饼业有限公司2016年3月16日生产的酥饼被检出柠檬黄。经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70盒,销售70盒,未召回不合格产品。经排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标签不规范,标签中未明确标识产品皮和馅的用料。该企业更换了标签。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13、对河曲县鑫利来食品厂、河曲县佳佳乐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黄河东大街购物中心的核查处置情况
河曲县鑫利来食品厂2016年3月22日生产的锅盔饼被检出过氧化值超标。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送达企业食品检验结果通知书时,发现该企业已停产关闭,无法继续核查处置。有关情况已报发证机关,建议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经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河曲县佳佳乐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黄河东大街购物中心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0袋,销售20袋。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