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4日,犯罪嫌疑人姜志华从犯罪嫌疑人方德清处以3元每斤的价格购买58头淘汰小猪、以3.2元每斤的价格购买8头淘汰公猪并在未向动物检疫部门报检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淘汰小猪以3.5元每斤、淘汰公猪以3.2元每斤的价格销售给犯罪嫌疑人陈庆部;同日,犯罪嫌疑人吴珍水在未向动物检疫部门报检的情况下将27头淘汰大猪及6头淘汰小猪销售给犯罪嫌疑人陈庆部。
犯罪嫌疑人陈庆部与吴珍水达成交易后,安排犯罪嫌疑人宋永会、吴福龙分别前往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装载该批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犯罪嫌疑人宋永会、吴福龙在明知该批猪不健康并且未向动物检疫部门报检的情况下仍为犯罪嫌疑人陈庆部运输该批猪欲送往山东省临沂市一食品厂,2015年3月25日途经连临高速苏鲁交界处被连云港市交巡警支队高速五大队民警查获。
后经赣榆区动物检疫所现场检查勘验及检疫,宋永会、吴福龙驾驶的车号为鲁QF8998的解放牌货车所装载99头猪中有6头已死亡,其中一头母猪已开膛破肚,并且该车生猪均没有检疫标识,均为不合格生猪。所装载99头猪抽样送至江苏省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口蹄疫病毒检测,其中一份样品为口蹄疫病毒核酸阳性。
案件发生时,赣榆区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并督促公安机关对山东临沂某食品厂相关人员是否涉嫌犯罪进行侦查取证。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取证中。(成强 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