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中秋、国庆“双节”期间食品安全,增强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和问题针对性,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了2016年河南省中秋、国庆“双节”食品安全专项抽检,现将第三批次检测结果进行通告。本期抽检完成蛋制品、豆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4大类食品569批次样品。其中蛋制品40批次、豆制品60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60批次,未发现不合格样品;完成调味品抽检230批次,经初检合格样品221批次,不合格样品9批次,样品检验合格率约为96.1%;淀粉及淀粉制品抽检179批次,经初检合格样品167,不合格样品12批次,样品检验合格率约为93.3%(不合格产品和合格产品具体信息见附件)。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调味品不合格9批次
1.禹州市发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开封市广化食品调料厂生产的1批次红烧酱汁,氨基酸态氮(以氮计)检出值为0.11g/100mL,标准规定为≥0.40g/100mL;
2.张殿营(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曹洼村)销售的标称郑州源源食品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草菇老抽,氨基酸态氮(以氮计)检出值为0.05g/100mL、标准规定为≥0.40g/100mL,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1.2g/kg、标准规定为≤1.0g/kg,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2、标准规定为≤1;
3.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京航冠军超市销售的标称商丘市睢阳区春元酿造厂生产的1批次特红老抽(酿造酱油),氨基酸态氮(以氮计)检出值为0.01g/100mL,标准规定为≥0.40g/100mL;
4.虞城县新华盈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平顶山市李大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李大厨鸡精调味料,谷氨酸钠检出值为29.9g/100g、标准规定为≥35.0g/100g,呈味核苷酸二钠检出值为0.835g/100g、标准规定为≥1.10g/100g;
5.虞城县广联安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省石人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石人山鸡味颗粒调味料,谷氨酸钠检出值为13.0g/100g、标准规定为≥35.0g/100g,呈味核苷酸二钠检出值为0.58g/100g、标准规定为≥1.10g/100g;
6.登封市唐庄素娟干鲜菜粮食门市销售的标称乌审旗巧妇酿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香菇老抽(酿造酱油/非即食),氨基酸态氮(以氮计)检出值为0.07g/100mL,标准规定为≥0.40g/100mL;
7.内乡县王店镇万客隆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南阳市卧龙区南峰调味品厂生产的1批次鲜味生抽,氨基酸态氮(以氮计)检出值为0.17g/100mL,标准规定为≥0.40g/100mL;
8.遂平县华伟好邻居副食部销售的标称遂平县俊华酱醋厂生产的1批次花生酱油(酿造酱油/非即食),氨基酸态氮(以氮计)检出值为0.04g/100mL,标准规定为≥0.40g/100mL;
9.焦作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焦东超市销售的标称焦作市金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阿厨鸡精鸡精调味料,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5000CFU/g,标准规定为≤10000CFU/g。
(二)淀粉及淀粉制品不合格12批次
1.三门峡开发区和美超市销售的标称洛阳?洛龙区山河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土豆粉(马铃薯湿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2168.4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
2.荥阳市凯鑫宝葫芦超市销售的标称禹州薯来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手工红薯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259.4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
3.三门峡市天天超?(普通合伙)销售的标称夏邑长寿人家生态园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芋头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254.5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
4.洛阳喜汇西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汝州市腾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精选川粉,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122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添加;
5.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开元大道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汝州市荣兴淀粉制品厂生产的1批次芋头粉,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0426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添加;
6.许昌县好日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许昌县康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红薯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284.6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
7.洛阳新都汇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福建厨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土豆粉(淀粉制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523.0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
8.三门峡市天天超市(普通合伙)销售的标称禹州市宝枝粉条厂生产的1批次红薯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250.1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
9.林州市开元生活广场商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的标称荥阳河阴粉业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土豆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334.9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添加;
10.修武县汇客泉时代广场销售的标称禹州市宝枝粉条厂生产的1批次芋头粉,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0743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添加;
11.三门峡兰香副食贸易有限公司兰香量贩销售的标称禹州市宝枝粉条厂生产的1批次红薯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342.9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
12.三门峡兰香副食贸易有限公司会兴分店销售的标称三门峡市金惠土豆粉厂生产的1批次土豆粉条(湿),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632.5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
二、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已经启动核查处置。生产环节对涉及外省企业生产的产品已经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协查,对省内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已经要求生产企业所在地开封、郑州、商丘、平顶山、南阳、驻马店、焦作、洛阳、许昌、周口、三门峡、汝州等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依法查处、监督整改;经营环节要求经营单位所在地许昌、郑州、周口、南阳、驻马店、焦作、三门峡、洛阳、安阳等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有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辖区内食品经营单位对同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下架召回;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批次的不合格食品时,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1、 食品抽检不合格-20161012-淀粉及淀粉制品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