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市是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第二批试点城市。根据《济南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济商务字[2014]49号)第23条规定,该办法有效期2年,到2016年8月份到期。目前,我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已经建设完毕,全面进入运行维护期。为保持该体系监管维护工作的连续性,推进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设备维护和运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公众食用猪肉蔬菜流通的可追溯性,根据《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要求及商务部、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并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出台了本办法。
今后,市、县(市)区两级商务主管部门,作为体系节点的肉类蔬菜流通经营者,以及委托进行设备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
2.本办法所适用的范围?
答: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节点设备维护及运行管理工作。
3.本办法所称的肉类蔬菜流通经营者包括那些?
答: 包括加入追溯管理系统的下列单位或者个人:
(一)品牌肉销售企业;
(二)肉类蔬菜批发、零售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
(三)具有独立经营场所的肉类蔬菜经营者;
(四)机关、学校、医院、宾馆、饭店、大中型企业等团体消费单位;
(五)出口农产品基地;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肉类蔬菜流通经营者。
4. 肉类蔬菜追溯流通体系内的各节点经营者是固定的吗?
答:本办法明确了体系内各节点经营者的权利和责任,也建立了进入和退出机制。也就是说,通过考核,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节点经营者,将按照合同规定强制其退出,并接受社会符合条件要求的肉类蔬菜流通经营者申请加入。新申请可向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受当前政策资金限制,目前按照“一进一退”的要求补充体系的节点数量,以维持体系节点的相对稳定。
5. 肉类蔬菜追溯流通体系内的各节点经营者的主要责任是什么?
答: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各节点经营者要按照要求在商务部肉类蔬菜追溯管理平台录入或传输肉菜交易数据信息,并且在发生肉类蔬菜质量安全问题时,肉类蔬菜流通经营企业、单位和市场开办者有责任主动、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来源、去向信息。
6. 肉类蔬菜追溯流通体系内的各节点经营者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答:一是免费使用提供的设备、网络和软件系统;二是根据基层商务主管部门考核意见,按照标准规定享受追溯体系建设项目政策扶持;三是较好履行本办法规定责任的节点经营者,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全市商务系统政府采购和其他政策扶持范围,优先向上级商务部门推荐政策扶持。
7.在日常运行管理方面,对加入追溯管理系统的肉类蔬菜流通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有哪些要求?
答:加入追溯管理系统的肉类蔬菜流通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完善追溯系统设备维护和信息报送制度,指定管理人员,加强对信息采集、传输、通讯、输出等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做到每日检查设备、网络和数据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运行维护人员沟通、报修。
8.在设备使用、信息数据提供方面,对加入追溯管理系统的肉类蔬菜流通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有哪些要求?
答:肉类蔬菜流通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应当正确使用电脑、溯源电子秤等设备,主动向消费者提供载有肉菜追溯信息的销售凭证;及时将当日交易数据等相关信息,按照规定输入肉菜追溯子系统,传输到市肉菜追溯管理平台,导入《流通服务卡》,并生成电子台账。
9. 肉类蔬菜流通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违反管理办法的主要情形有哪些?主要惩处措施有哪些?
答:结合前期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在本办法明确细化了7种情形。
(一)不配合追溯管理系统设备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的;
(二)未制定系统使用制度、指定管理人员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
(四)未将肉类蔬菜入场记录内容、交易信息记录等信息输入肉菜追溯子系统,传输到肉菜追溯管理平台,导入《流通服务卡》或者生成电子台账超过一周的;
(五)肉类蔬菜流通经营单位和市场开办者篡改追溯信息或者,不报、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误报追溯信息,以及录入信息量少于同类节点平均值50%的;
(六)肉类蔬菜流通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载有肉菜追溯信息的销售凭证的;
(七)蓄意损毁、破坏追溯管理系统设备设施和软件信息的,或其他非客观原因造成追溯管理系统设施和软件不能正常使用的。
同时,本办法也明确了具体的惩处措施。一是造成损失的,应按政府招标价格赔偿损失;二是在规定时间内不纠正的,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回设施设备、停止其网络;三是拒不交还设施设备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商务诚信黑名单。纳入商务诚信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在今后一定时期内不再被纳入全市商务系统政府采购和其他政策扶持范围,不再授予商务系统各种荣誉称号,不再向上级商务部门推荐政策扶持。可以说,这些措施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
10.对肉菜追溯体系运行管理考核工作是怎么安排的?
答: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追溯管理系统节点企业、单位的数据录入、运行维护、设备管理等工作进行考核,出具考核意见。考核意见作为兑现追溯体系运行管理项目政策扶持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