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62号)有关规定,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2016年第49号通告中涉及我省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16年3月9日,总局2016年第49号通告中不合格食品涉及我省厦门永辉民生超市有限公司金湖店销售的不合格食品“无核盐津葡萄”(生产日期为2015年9月15日,140g/罐)不符合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要求。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实,厦门永辉民生超市有限公司金湖店系分公司。2015年11月4日,该分公司从总公司进了一批无核盐津葡萄。该款产品系由生产厂家发货至总公司,无中间供应商环节。该批次产品共计48瓶,售价5.9元/瓶,货值金额283.2元。2015年11月24日,该分公司接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因该批次的产品只剩20瓶,全部作为抽检样品取走,经营场所内已无该批产品。
三、处罚情况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够证明其不知道该批次“无核盐津葡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经营场所内已无该批次产品,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