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定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授权由南韩植物检疫机关人员代为执行检疫查证。
二、配合植物防疫检疫法用语,修正台湾植物检疫机关名称。
南韩产桃蛀果蛾寄主鲜果实输入检疫条件修正规定
一、本检疫条件适用于南韩产苹果属(Malus spp.)、梨属(Pyrus spp.)及桃(Prunus persica)等鲜果实(以下简称鲜果实)的输入。其他南韩产桃蛀果蛾(Carposina sasakii)寄主鲜果实禁止输入。
二、供果园条件
(一) 输台鲜果实的生产者,其供果园于生产期间应针对桃蛀果蛾进行严格的病虫害防治措施并制作防治纪录。
(二) 南韩地方政府专责单位须监督区域内生产者的防治措施,以确保与南韩农业振兴厅的有害生物防治历一致。该防治历应于年度检疫查证时提供台湾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确认。
(三) 输台的梨果实须于幼果直径未达2.5公分前即完成密封套袋并加系封签。
(四) 输台的苹果及桃果实,其供果园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年桃蛀果蛾成虫活动期间应于田间悬挂性费洛蒙诱杀器,悬挂高度约一·五公尺,内含诱引剂成分为Z7-20-11Kt,每公顷至少设一个,不满一公顷以一公顷计,并至少每两周调查一次,以侦测桃蛀果蛾的发生,于单一诱杀器当次侦测到三只以上桃蛀果蛾时,应即另进行有效防治措施,性费洛蒙诱饵应定时更换,侦测及防治两者均应保有完整纪录备查。
2、采收前十天至十五天须进行田间调查,供果园面积一公顷以下至少检查十棵树,超过一公顷者,每0.5公顷(未达0.5公顷以0.5公顷计)至少增加五棵,每棵树检查至少二十粒果实,检出桃蛀果蛾者,该供果园的鲜果实该生产季禁止输台,田间调查应保有完整纪录备查。
(五) 南韩农林水产食品部农林水产检疫检查本部(以下简称南韩植物检疫机关)或台湾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须查核输台鲜果实的供果园,对鲜果实采收后至包装场运输过程中对桃蛀果蛾感染的防范管理情形。
(六) 符合本点规定的供果园应向南韩植物检疫机关登记,供果园登记清册应由包装场制作并于年度查证时提供台湾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核对;供果园登记清册应包括生产者姓名、地址、生产鲜果实种类及种植面积等资料。
三、包装场条件
(一) 输台鲜果实的包装场,在包装期开始前应向南韩植物检疫机关所属辖区办公室申请核可。
(二) 包装场设施及人员
1、输台鲜果实,从采收至包装场后,应置于适当的低温冷藏库或密闭式储藏库,以防止桃蛀果蛾感染。
2、包装场于每年五月至十月间应有防虫设施;如有窗户或通风孔,均应有孔径1.6毫米以下的纱网装置,出入口或门应设有向下吹风的风帘或塑料门帘或其他防虫设施。
3、包装场所应具备鲜果实选别的仪器设备,且光线充足,以便进行鲜果实的选别及检查工作。
4、每一包装场内应设置至少二个非费洛蒙诱杀器侦测桃蛀果蛾的发生;如发现桃蛀果蛾时,包装场应暂停包装作业至厘清缺失原因并予以改正后,始得再进行包装。相关暂停包装作业情形应通知台湾植物检疫机关。
5、每一包装场至少应有一位经南韩植物检疫机关训练合格,且可辨识桃蛀果蛾感染果的技术人员;该技术人员须全程参与选别作业,检查并剔除可能被桃蛀果蛾感染的鲜果实。
(三) 包装场作业
1、包装场内所有输台的鲜果实须来自台湾植物检疫机关认可的供果园,且必须与供应南韩国内市场贩卖或输往他国的鲜果实,分开储放于不同低温储藏库。
2、每年五月至十月间,梨果实进入包装场前,包装场人员须检查套袋的完整性,如纸袋开口未系封签或纸袋破损或纸袋与果实分离者,应禁止运入包装场。
3、每年十一月至翌年四月间,梨果实进入包装场前,可依下列方式先予除袋:
(1) 除袋作业须在所属包装场的合格选果技术员监督下进行。
(2) 选果技术员应对除袋作业作成纪录,该纪录应包含供果园名称、除袋日期及数量;除袋纪录应留存于包装场备查。
(3) 经除袋的梨果实应置于适当的低温冷藏库或密闭式储藏库。
(4) 经除袋的梨果实进入包装作业前,包装场人员须确认该批梨果实与除袋纪录相符。如未具完整除袋纪录者,应禁止运入包装场。
4、包装场须于每日进行选别及包装作业前执行清洁工作,必要时须喷施杀虫剂。
5、每年五月至十月间,输台鲜果实的包装程序不得与输往其他国家或供应南韩国内市场贩卖的包装程序同时进行。
6、南韩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或经授权的地方政府检疫人员须监视鲜果实的选别及包装作业。
7、包装程序中若发现活桃蛀果蛾,除该批鲜果实不得输往台湾外,该供果园所生产的鲜果实该生产季亦不得输往台湾。
8、废弃果须置于容器内并应每日移出包装场外丢弃或销毁。
9、包装场在每年五月至十月间,如未具有经南韩植物检疫机关认可的严密防虫设施,不得于日落后执行相关包装作业。
(四) 包装场须保留供果园的桃蛀果蛾监测、田间调查、防治纪录及每年十一月至翌年四月的除袋纪录,并于年度查证时提供该纪录予台湾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确认。
(五) 符合前四款所定的包装场应经核可并向南韩植物检疫机关登记,南韩植物检疫机关应汇整造册(内容包含包装场名称及代号、地址、负责人及包装鲜果实种类),于年度查证前提供台湾植物检疫机关核对。鲜果实输台期间,如有新增包装场,南韩植物检疫机关应立即将更新名单提送台湾植物检疫机关,必要时,台湾植物检疫机关可派员赴南韩查证新增的包装场,所须费用由南韩负担。
(六) 包装材料条件
1、每一包装箱上须有标示输台鲜果实的名称及包装场名称或代号。
2、包装箱上如有通气孔,应以孔径1.6毫米以下的纱网罩上,或以密闭式工具运输。
(七) 包装场应采取下列措施,以防止经检疫合格的鲜果实再度遭受害虫危害:
1、包装完成的鲜果实不可置放于户外,鲜果实亦不可直接暴露在外。
2、鲜果实运送至储存场所过程,应以孔径1.6毫米以下的纱网、帆布或其他具防虫材料覆盖。
3、已检疫合格的鲜果实储放的储藏库内,不得储放未经检疫的鲜果实。
四、产地查证
(一) 南韩植物检疫机关应于每年查证前一个月正式发函邀请台湾植物检疫机关派员执行输台鲜果实的供果园、包装场及输出检疫作业等查证,并函送其认可的包装场名单。
(二) 符合下列情形,南韩植物检疫机关可在台湾植物检疫机关授权下,自行执行检疫查证工作:
1、该种鲜果实前一年度已由台湾植物检疫机关执行检疫查证工作。
2、前一输出季该种鲜果实的输出与输入检疫无查获活桃蛀果蛾的纪录,且无首次发生台湾禁止类检疫有害生物疫情。
(三) 由南韩植物检疫机关人员代为执行检疫查证时,应于查证完成后一个月内提供该查证报告予台湾植物检疫机关。
(四) 所有检疫查证所需费用由南韩负担。
五、输出检疫
(一) 南韩植物检疫机关向台湾植物检疫机关提出该年度产地查证邀请并提供合格包装场名单之后,始得办理该生产季输台鲜果实检疫。
(二) 选别作业期间,南韩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或经授权的地方政府检疫人员应指导包装场彻底剔除废弃果,废弃果须置于容器内并应每日移出包装场外丢弃或销毁。
(三) 包装作业完成后,南韩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或经授权的地方政府检疫人员应就每一批输台鲜果实,按总箱数随机抽样至少百分之二,实施检查,且抽样箱内的全部鲜果实皆须检查;检查比率必要时可予增加。
(四) 输出检疫若发现活桃蛀果蛾时,该批鲜果实不得输台,且不得重新申请检疫。该供果园所生产的鲜果实该生产季皆不得输台。
(五) 输出检疫若发现活桃蛀果蛾时,该包装场所已包装的鲜果实将暂停输台,直至查明原因并采取改善措施,始得恢复检疫作业;另该暂停作业情形应即通知台湾植物检疫机关。
(六) 经检疫合格的鲜果实,南韩植物检疫机关应于输出植物检疫证明书上加注该批鲜果实经检疫未罹染桃蛀果蛾及其他台湾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检疫有害生物,并应载明检疫日期、包装场代号或名称等数据。
(七) 经检疫合格后逾十四天仍未装船(机)输出的鲜果实,必须重新检查并重新签发输出植物检疫证明书,始得输台。
六、转运的防护规定
经第三地转运的鲜果实必须符合台湾「植物或植物产品运输途中经由特定疫病虫害疫区输入检疫作业办法」的规定。
七、输入检疫
(一) 输入检疫的程序、方法及取样应依据台湾植物防疫检疫法及相关检疫规定执行。
(二) 未检附南韩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明书或证明书上加注事项不符合本检疫条件的鲜果实不得输入。
(三) 鲜果实的包装箱上标示不符本检疫条件规定者不得输入。
(四) 鲜果实于输入港站经临场检疫发现活桃蛀果蛾时,该批鲜果实应予以退运或销毁。
(五) 台湾植物检疫机关于输入检疫发现活桃蛀果蛾后,立即通知南韩植物检疫机关,并提供该批鲜果实所检附的植物检疫证明书复印件、包装箱资料、害虫相片及鉴定报告等相关资料。
八、输出作业的暂停及恢复
(一) 南韩植物检疫机关接到台湾植物检疫机关的第一次截获桃蛀果蛾通知后,应立即暂停该截获桃蛀果蛾的鲜果实种类输台检疫。
(二) 于该类鲜果实输台作业暂停日期之前,已签发输出植物检疫证明书的该类鲜果实,应从暂停日翌日起算七日内装船(机)输往台湾,且应接受较严格的输入检疫;期间如发现活桃蛀果蛾时,则依前点第四款及第五款规定办理。
(三) 南韩植物检疫机关于该类鲜果实输台作业暂停后,应进行调查并实施必要的改善措施,且将调查结果报告提送台湾植物检疫机关审查。
(四) 若调查结果显示作业有缺失且必须加以改善时,南韩植物检疫机关应提出确认改善的报告。台湾植物检疫机关可派员实地执行改善措施的认证,其所有必要的费用应由南韩负担。
(五) 经台湾植物检疫机关审查认可南韩植物检疫机关的报告或实地查证改善措施后,该类鲜果实输台暂停措施始得取消。
(六) 同一生产季(自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南韩产的输台鲜果实于第二次被截获活桃蛀果蛾时,台湾植物检疫机关应依前点第四款及第五款规定办理,并立即全面暂停南韩鲜果实输台;同时并适用本点第一款至第五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