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行动计划2015-2016年)有关精神,根据《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做好自治区地方标准清理及复审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对不再适用的、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确需保留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经济管理等范围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力争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原则,自治区质监局组织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我区现行67项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了清理,并提出废止40项、继续有效2项、转化25项的清理建议(详见附表),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16年7月18日-9月18日,各有关方面可对清理建议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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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六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