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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东省食品用塑料膜(袋)等10类食品相关产品省级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6-07-27 11:50 来源:广东省质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省生产环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省质监局2016年3-6月组织对食品用塑料膜(袋)等10类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省级监督抽查。主要抽查了食品用塑料膜(袋)、食品用塑料容器、一次性发泡餐具、一次性塑料餐具、纸杯、纸容器、食品用玻璃制品、食品用陶瓷制品、餐具洗涤剂和压力锅等10类产品,共抽检样品1260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33批次,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2.62%。
  一、基本情况
 
  为加强我省生产环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省质监局2016年3-6月组织对食品用塑料膜(袋)等10类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省级监督抽查。主要抽查了食品用塑料膜(袋)、食品用塑料容器、一次性发泡餐具、一次性塑料餐具纸杯、纸容器、食品用玻璃制品、食品用陶瓷制品、餐具洗涤剂和压力锅等10类产品,共抽检样品1260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33批次,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2.62%。
 
  二、抽检具体情况
 
  (一)食品用塑料膜(袋)
 
  本次抽查了626批次食品用塑料膜(袋)。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经备案有效的企业产品标准对脱色试验、蒸发残渣、重金属(以Pb计,4%乙酸)、高锰酸钾消耗量、甲苯二胺(4%乙酸)、溶剂残留量总量、苯类溶剂残留量等项目进行检验,其中18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溶剂残留量总量和苯类溶剂残留量。
 
  (二)食品用塑料容器
 
  本次抽查了166批次食品用塑料容器(餐盒、保鲜盒、水壶、水杯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经备案有效的企业产品标准对脱色试验、蒸发残渣、重金属(以Pb计,4%乙酸)、锑(以Sb计,4%乙酸)、高锰酸钾消耗量、游离酚、乙醛含量、丙烯腈单体等项目进行检验,其中1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蒸发残渣(正己烷)。
 
  (三)一次性发泡餐具
 
  本次抽查了11批次一次性发泡餐具。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经备案有效的企业产品标准对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4%乙酸)、脱色试验等项目进行检验,产品质量全部合格。
 
  (四)一次性塑料餐具
 
  本次抽查了24批次一次性塑料餐具(碗、碟、杯、刀、叉、勺、饭盒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经备案有效的企业产品标准对脱色试验、蒸发残渣、重金属(以Pb计,4%乙酸)、锑(以Sb计,4%乙酸)、高锰酸钾消耗量等项目进行检验,产品质量全部合格。
 
  (五)纸杯
 
  本次抽查了16批次纸杯。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经备案有效的企业产品标准对蒸发残渣、脱色试验、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霉菌、铅(以Pb计)、砷(以As计)、荧光性物质(254nm及365nm)、高锰酸钾消耗量、杯身挺度、渗漏试验等项目进行检验,产品质量全部合格。
 
  (六)纸容器(纸餐具、纸盒、纸碗)
 
  本次抽查了58批次纸容器(纸餐具、纸盒、纸碗)。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经备案有效的企业产品标准对蒸发残渣、脱色试验、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霉菌、铅(以Pb计)、砷(以As计)、荧光性物质(254nm及365nm)、高锰酸钾消耗量等项目进行检验,其中2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荧光性物质(254nm及365nm)。
 
  (七)食品用玻璃制品
 
  本次抽查了26批次食品用玻璃制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经备案有效的企业产品标准对铅、砷、镉、锑等项目进行检验,产品质量全部合格。
 
  (八)食品用陶瓷制品
 
  本次抽查了216批次食品用陶瓷制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经备案有效的企业产品标准对铅溶出量、镉溶出量、抗热震性(热稳定性)、吸水率等项目进行检验,其中7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抗热震性和吸水率。
 
  (九)餐具洗涤剂
 
  本次抽查了64批次餐具洗涤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经备案有效的企业产品标准对总活性物含量、pH(25℃,1%溶液)、去污力、荧光增白剂、甲醇、甲醛、砷(1%溶液中以砷计)、重金属(1%溶液中以铅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其中1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总活性物含量。
 
  (十)压力锅
 
  本次抽查了53批次压力锅。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经备案有效的企业产品标准对合盖安全性、工作压力、密封性、安全压力、耐热压、开盖安全性、防堵安全性、耐内压力、泄压压力、破坏压力、密封圈卫生要求、手柄连接牢固性等项目进行检验,其中4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密封圈卫生要求及破坏压力。
 
  三、后处理措施
 
  省质监局已责成企业所在地市质监局依法对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包括要求有关企业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落实整改;将本次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专项抽检力度等措施。
 
 
日期:201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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