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精神,国务院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现将开展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工作安排
(一)自查评分。2017年4月30日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确定的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要求(见附件),完成对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自评打分和总结报告,备齐自评打分依据的文件资料,报送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自查报告要全面客观反映考核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情况,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省(区、市)人民政府对自查自评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部门评审。2017年5月15日前,各牵头考核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细则》规定(见附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完成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的考核评审,并形成书面意见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
(三)部门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自评报告和部门评审意见,按照兼顾产区与非产区,部门评审与省(区、市)人民政府自评结果的原则确定抽查省份,组成联合抽查组进行实地考核,并于2017年6月15日前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2017年6月30日前,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评分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次和考核结果运用建议报考核工作组审议。
(五)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同时抄送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二、考核工作要求
(一)加强考核工作组织领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署,确保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年度考核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要围绕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严肃考核工作纪律。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发现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和打“关系分”“人情分”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电话:010-63906855/6841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编办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农业发展银行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