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5日,欧盟在官方公报发布(EU)2016/1024号委员会执行法规,修订了(EC)No 669/2009法规的附件I,调整了2016年第三季度需要提高官方控制水平的进口非动物源食品和饲料清单。
该清单每三个月调整一次,删除其中已完全满足法规要求的商品,添加需提高官方控制水平的商品。
此次调整不涉及中国产品,对中国产品加强官方控制的种类仍为以下2种:
饲料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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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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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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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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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甘蓝(其它食用甘蓝、芥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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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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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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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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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不管是否添加香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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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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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残留(包括氟乐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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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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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自发布后第3天起生效,并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