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和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并根据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6%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给予奖励,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200~1000元的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2万元。同时,该《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专款专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相关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 予以相应物质或精神奖励。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