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食药总局在官网上陆续发布了《总局关于1批次蔬菜制品和1批次调味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1号)、《关于2批次肉及肉制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23号)、《总局关于42批次白酒不合格的通告》(2016年第59号)、《总局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63号)、《总局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65号)、《总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69号)、《总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84号),其中涉及我省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通知如下:
一、绥芬河市维多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选真姬菇核查处置情况。上述食品不合格项目为总砷,企业共生产45公斤,合计180袋,全部销售,现召回112袋,共28公斤。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企业生产未做出厂检验,致使“砷”超标产品流入市场。针对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复查结果为合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22.4元,罚款5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哈尔滨龙滨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制龙滨酒核查处置情况。上述食品不合格项目为甜蜜素,企业共生产56箱(336瓶),已全部销售,其中召回168瓶,已全部销毁。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调酒师在调制该批次产品时,用的酒坛曾经装过酱香型调香基酒,在调酒时酒坛中尚有少量基酒残留。针对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复查结果为合格,并依据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3.12元,罚款6000.00元的处罚决定。销售企业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中央红超市分公司共购进该批次精制龙滨酒48瓶,已销售36瓶,封存12瓶。因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且有充分证据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规定的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做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三、哈尔滨市军工酿酒厂生产的军工高粱王酒、小米黄金酒核查处置情况。军工高粱王酒不合格项目为酒精度,企业共生产20箱,已全部销售,现召回不合格产品8箱,已进行销毁;小米黄金酒不合格项目为酒精度,共生产20箱,已全部销售,现召回不合格产品10箱,已进行销毁。经排查,产生这两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原因为:一是在生产过程中过滤酒时,管道中有低度酒液,由于没冲洗干净,致其流入净酒罐中,没有及时发现,导致酒精度数不够;二是在出厂检验时,由于检验量桶不是透明的,刻度看不清,造成酒精度测量误差。针对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复查结果为合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6元,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罚款1176.00元整的处罚决定。销售企业哈尔滨市道外区新都市酒类饮品批发部共购进该批次军工高粱王酒60瓶、小米黄金酒60瓶,已全部销售。当地监管部门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哈尔滨市道外区新都市酒类饮品批发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大庆市让胡路区泉生酒厂生产的庆水坊高粱酒核查处置情况。上述食品不合格项目为酒精度,共生产200桶,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该企业生产过程管理混乱,该批产品当班生产厂长和班组误将调配好的38%庆水坊高粱酒装入42%的庆水坊高粱酒桶中,成品库管理员没有及时核对产品检验记录。针对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复查结果为合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000.00元的处罚决定。销售企业大庆高新区鑫双龙名烟名酒商店共购进该批次庆水坊高粱酒4桶,已全部销售。因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且有充分证据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对商店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做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五、宁安市北域珍奇山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巴旦木核查处置情况。上述食品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企业共购进原料4kg,已分装3.4kg,企业启动了召回程序,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没有召回。该批不合格产品库存原料为0.6kg,辖区局已没收不合格产品原料并责令停止分装销售不合格产品。经排查,企业在牡丹江市利达南北干果批发部购进的熟制巴旦木,直接分装后销售,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为原料不合格。针对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复查结果为合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4.00元,罚款50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六、黑龙江省九三农垦金豆有机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有机大豆油核查处置情况。上述食品不合格项目为苯并芘,企业共生产500千克,2015年10月2日受北大荒营销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灌装销售25箱,每箱4桶,共计460千克,原剩余残油已在清洗成品罐时排入地沟,已无库存,该公司发出召回通知后,产品已销售完毕,没有召回。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原料包装编织袋老化破碎后混入原料中,原料清选把关不严,在炒制过程中高温将塑料袋融化,导致生产的压榨大豆油中苯并芘超标。针对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复查结果为合格,并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00.00元,罚款2000.00元的处罚决定。
经研究,省局认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九三分局对该公司生产苯并芘超标的有机大豆油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已责令辖区局依法对黑龙江省九三农垦金豆有机油脂有限责任公司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七、牡丹江市夏林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蜂山花蜜核查处置情况。上述食品不合格项目为氯霉素、菌落总数,企业共生产了48瓶,为展销会订做,已全部销售,并启动召回程序,共召回34瓶。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系原料采购后检验不及时,生产加工环节环境卫生没有控制好所致。针对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复查结果为合格,并依据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销售企业黑龙江省绿色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黑蜂山花蜜48瓶,上述不合格食品已销售14瓶,剩余34瓶,现已全部返厂。因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且有充分证据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对商店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做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八、伊春市伊纯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森林黄柏蜜核查处置情况。上述食品不合格项目为氯霉素,企业共生产了2件,共计35千克,已全部销售。企业对不合格产品及时启动召回程序,召回了1件,共35瓶产品,该厂已对召回不合格产品进行了销毁。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系原料问题,蜜蜂在饲养过程中患病,蜂农用土霉素或青霉素给蜜蜂治病,从而使蜂巢里出的蜂蜜会有氯霉素残留。针对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复查结果为合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5.00元,罚款7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九、黑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万达店销售的后腿股肉(牛肉)的核查处置情况。销售企业黑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万达店共购进该批次后腿股肉(牛肉)43.8公斤,已全部销售。当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41.64元人民币、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黑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庆万达广场店销售的牛上脊肉(牛上脑)的核查处置情况。销售企业黑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庆万达广场店共购进该批次牛上脊肉(牛上脑)35.7公斤,已全部销售。因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且有充分证据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对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做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