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食药监食流〔2016〕117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3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了对进入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办法》,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示范省(市)创建工作,落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1213行动计划”要求,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总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1号)和《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办法》,营造良好氛围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食品安全示范省、市创建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国家总局制定的《办法》,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吸收了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储存服务提供者等食用农产品市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认真组织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储存服务提供者深入学习宣传《办法》,准确理解《办法》的主要特点、内容和适用范围,深刻领会《办法》和《通知》的精神实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互联网、手机等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社会环境,全面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和风险控制水平。
二、严格监督食用农产品市场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责任
(一)严格监督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履行各项义务。集中交易市场是食用农产品流通的重要关口和源头,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监管部门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的重要“帮手”,各县(市、区)局要督促市场开办者认真查验销售者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加强食用农产品准入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市场信息报告、食用农产品检查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批发市场开办者,重点督促其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制度落实情况,督促建立检测室,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工作,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销售者作为销售记录和其他供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各地市在今年11月底前要有50%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检测室(批发市场数量按照去年各地市局调查摸底上报省局数量核计),明年底全部建立完成。到2017年底,所有批发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得到建立和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批发市场可追溯体系基本建立;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基本形成;批发市场开办者检验检测能够充分发挥其质量安全监管效能;批发市场销售行为得到有效规范。
对食用农产品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参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督促其履行各项义务。
(二)严格监督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各项义务。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销售和储存食用农产品时应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设施、设备等要求,督促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质量安全自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或者召回等制度,督促销售者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感官性状异常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并保存记录。
(三)严格监督食用农产品储存服务提供者履行各项义务。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监督食用农产品储存服务提供者认真按照《办法》和《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食品冷冻库经营规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闽食药监食流〔2015〕165号)要求,如实报告其相关信息;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主体资质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并建立和保存进出货台账;保障储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储存肉类冻品要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储存进口食用农产品,要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要督促食用农产品储存服务提供者定期检查库存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三、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总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省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食药监局、粮食局等四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农质监〔2015〕18号)和《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合作协议》精神,厘清监管边界,明晰工作职责,要按照《办法》和《通知》对食用农产品准入的要求,加强对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准入管理,培育树立一批典型示范单位。根据创建食品安全示范省(市)和落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1213行动计划”要求,每个县(市、区)在今年8月15日前选择1个市场和部分品种开展准入工作的试点,通过市场准入倒逼生产管理,全面推动落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四、加大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执法力度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四有二责”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储存服务提供者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控制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过程中的高风险环节。要按照省局对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和要求,实施监督抽检。同时,要结合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度,提高对重点品种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违禁药物残留及金属污染物残留项目的监督抽检和快检筛查频次,要突出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重点场所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并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加强与农业、海洋与渔业、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
五、切实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工作的督查检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一项新职能,各地要按照《办法》和《通知》的要求,立足职责,积极探索,创新经验,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监管制度,精心安排部署,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底线,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下一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深入排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掌握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场所、重点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研,研究解决办法,确保工作成效。对目前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立即着手解决,对长期性、复杂性问题,要在总结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有针对性的长效监管机制,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责任。省局将适时对各县(市、区)局执行《办法》情况的督导检查,在明年下半年组织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有关情况将作为对各地市局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切实做好监管情况总结分析和信息报送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重点总结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意见和建议。各县(市、区)试点市场的名称和品种由各地市局汇总后于8月31日前报送省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邮箱spltc@fjfda.gov.cn),建立检测室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名单由各地市局汇总后加盖局印章于2016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2017年9月30日前各地市局报送1-2个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办法》的典型经验做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情况工作总结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