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确定牵头机构实行集中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牵头机构,对投诉举报实行集中管理。公布本部门接收投诉举报的机构、通讯地址、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投诉举报。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对内部流转提出明确要求,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的归口管理,办公室等其他机构收到投诉举报后,及时转交投诉举报机构统一处理。投诉举报机构在收到投诉举报后建立登记台账,实行统一编码管理,及时将投诉举报线索转交承办职能机构调查核实,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二是规范投诉举报处理行为。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处理,并采用挂号信函、特快专递等形式送达投诉举报人,注重信封、邮寄凭证等材料的留存。规范使用投诉举报受理告知、投诉举报转办告知、投诉举报移送告知、投诉举报延期处理告知和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等法律文书。
三是强化数据分析运用。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咨询、意见建议等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找规律、查原因,及时发现安全风险,为食品药品监管决策提供支撑,为公众获取更多的安全信息服务,充分发挥投诉举报服务群众、服务监管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