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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及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的营养标签规定13日生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6-06-14 07:50 来源:香港食安中心 原文:
核心提示:香港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及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的营养标签规定已于13日生效,以下内容是香港食安中心新闻公报。

  政府就规管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及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的营养标签订立的新规定,今日(六月十三日)起实施。

  经修订的《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修订规例》)规定所有婴儿配方产品必须符合营养成分组合规定,而所有供三十六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产品、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及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必须加上营养标签,以保障食用该等产品的婴幼儿的健康,并协助家长作出有依据的食物选择,以及鼓励食物制造商提供符合营养准则的婴幼儿配方产品和食品。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发言人说:「《修订规例》二○一四年六月刊宪,并于同年十月在立法会完成审议。为让业界有足够时间准备,政府为婴儿配方产品设立十八个月的宽限期,有关规定已于去年十二月十三日生效。而针对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及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的营养标签规定,则于两年宽限期届满后,今日起实施。」

  《修订规例》强制规定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的营养标签必须标示其能量值及25种营养素(「1+25」)的含量。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的营养标签则须标示其能量值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及钠这四种营养素(「1+4」)的含量,以及维他命A和D(如食物内有加入)的含量。

  特殊医用婴幼儿配方产品则获豁免遵从营养成分组合及营养标签规定,但该等产品必须按《修订规例》加上特定标签。此外,《修订规例》亦仿效现时的营养资料标签制度,豁免包装细小的产品(即包装在总表面面积小于二百五十平方厘米容器内的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或包装在总表面面积小于一百平方厘米容器内的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的营养标签规定。

  发言人说:「《修订规例》实施后,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发言人指出,中心已为业界和其他相关持份者举行一系列技术会议,为实施《修订规例》作好准备。中心亦已编制技术指引供业界参考,指引内容涵盖相关技术问题。

  有关《修订规例》的详情和相关指引,请浏览中心网页(www.cfs.gov.hk)。如有查询,可致电食环署热线︰2868 0000。

  完

  2016年6月13日(星期一)
 

日期:201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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