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
(一)《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二)《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1部分:总则》;
(三)《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2部分:住宿场所》;
(四)《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
(五)《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4部分:沐浴场所》;
(六)《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5部分:美容美发场所》;
(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二、推荐性国家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
上述标准征求意见稿可从我委网站(http://www.nhfpc.gov.cn)下载。请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委法制司。
传真:010-62030514
电子邮箱:fzszhcgk@163.com
2. 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