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4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301474号公告,预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第二条附表一、第三条附表二,重点为修正第(二)类杀菌剂的管理规定,删除氯化石灰、次氯酸钠液及二氧化氯等三成分,60天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
修正草案总说明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537
修正草案对照表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538
现行“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第(二)类杀菌剂中,氯化石灰、次氯酸钠液及二氧化氯等三项成分可供饮用水或食品用水的杀菌,但不能直接添加于食品中。“卫生福利部”另外订有“食品用洗洁剂卫生标准”,食品业者如果需要使用次氯酸钠液及二氧化氯作为食品器具容器包装等食品接触面的主要消毒成分或用于食品的主要消毒成分,应遵守食品用洗洁剂卫生标准。
国际间包括CAC等并未将水质处理剂或食品用洗洁剂列为食品添加物,而“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也订有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及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相关规定,为与国际标准调和,并避免业者误用,将自杀菌剂中删除氯化石灰、次氯酸钠液及二氧化氯等三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