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渔业持续较快发展,水产品产量大幅增长,市场供应充足,为保障国家食物安全、促进农渔民增收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渔业发展方式粗放,设施装备落后,资源日益衰竭,水域污染严重,效益持续下滑,质量安全存在隐患,现代渔业发展面临诸多挑战。为进一步加快转变渔业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渔业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坚持提质增效、减量增收、绿色发展、富裕渔民,大力推进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健康养殖、合理捕捞、保护资源、做强产业为方向,转变养殖发展方式,压减低效、高污染产能,大力发展标准化健康养殖;优化捕捞空间布局,调减内陆和近海,开拓外海,发展远洋;调整产业结构,不断拓展渔业功能,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强质量安全,保护资源环境,改善基础设施,提升信息装备,促进科技兴渔,强化依法治渔,加快形成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渔业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总量控制,提高质量效益。正确处理渔业发展“量的增长”与“质的提高”的关系,将发展重心由注重数量增长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压减国内捕捞产量,压缩调整资源消耗多、环境污染重、产出效益低的养殖品种和生产方式,不断提高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水产品向价值链高端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施策。根据渔业资源禀赋、市场需求和生态环境状况,科学确定产业发展规模、产品发展重点,指导各类经营主体调整产品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优化产业布局。
——坚持生态优先,强化资源养护。加强资源环境保护,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科学有序利用渔业资源,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积极推进减船转产,促进节水减排、清洁生产、低碳循环、持续发展。
——坚持创新驱动,强化科技支撑。加强渔业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对渔业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推进生产经营方式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创造性,提高组织化水平。培育新型职业渔民,增强渔民创业能力和就业技能,全面提升渔业从业人员素质。
——坚持市场主导,强化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在渔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现代渔业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关键环节的财政投入,改善渔业基础设施和信息装备条件,更好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
——坚持依法治渔,强化法治保障。完善渔业法律法规体系,用法治破解渔业发展管理中的难题。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渔业行政执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公平正义,为渔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持续推进“两减两提三转”。“两减”即减少养殖排放、减轻捕捞强度;“两提”即提高渔民收入、提升质量安全水平;“三转”即由注重产量增长转到更加注重质量效益,由注重资源利用转到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由注重物质投入转到更加注重科技进步。
到2020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面积比重达到65%,重点养殖区域的养殖废水基本实现达标排放;实行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国内海洋捕捞产量压减到1000万吨左右;渔民人均纯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渔业效益显着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二、三产业产值比重超过50%,水产品加工流通、增殖渔业和休闲渔业取得长足发展;科技进步贡献率超过60%,渔业信息装备水平和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修复能力明显增强,渔业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二、优化养殖空间布局
压减渔业资源环境(四)完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加快制修订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尚未发布的要尽快编制发布,已发布的要按照转方式调结构的要求抓紧修订完善。科学划定养殖区域,明确限养区和禁养区。将宜养水域、滩涂纳入养殖区域,稳定基本养殖水域。严格控制限养区养殖规模,科学确定养殖容量和品种。将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养殖以及水域环境受到污染不适宜养殖的区域划入禁养区,尽快撤出和转移禁养区内的养殖,妥善安排渔民生产生活。
(五)科学布局海水养殖。保护滩涂生态环境,稳定近海养殖规模,拓展外海养殖空间,形成水域、滩涂资源综合利用与保护新格局。调减近海过密的网箱养殖,按照养殖容量科学布局,实施近海养殖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支持养殖生产向外海发展。
(六)调整优化淡水养殖。合理确定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内养殖规模,稳定池塘养殖,大力发展稻田综合种养和低洼盐碱地养殖。积极发展生态健康养殖。按照养殖容量调减湖泊、水库的投饵网箱养殖,发展大水面增殖和不投饵滤食类、草食类网箱网围养殖,保持现有养殖池塘面积,提高养殖生产能力。
三、转变养殖业发展方式
(七)大力发展水产健康养殖。积极发展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种养结合稻田养殖、海洋牧场立体养殖、外海深水网箱养殖等健康养殖模式。加强全价人工配合饲料的研发和推广,加快替代冰鲜幼杂鱼直接投喂。深入开展健康养殖示范场和示范县创建活动,到2020年,新创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2500个以上、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50个以上。
(八)加快推进养殖节水减排。引导和鼓励养殖节水减排改造,重点支持废水处理、循环用水、网箱粪污残饵收集等环保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开展养殖水质监测,推动制定养殖废水排放强制性标准。制定实施养殖生产环境卫生条件和清洁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养殖技术创新和运用,实现养殖废水达标排放。
(九)优化养殖品种结构。加强品种创新,积极推广新品种,调减结构性过剩品种,大力发展适销对路的名特优品种、高附加值品种、低消耗低排放品种,提高养殖综合效益。实施渔业种业提升工程,构建现代化良种研发繁育体系,培育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提高良种覆盖率。严格苗种生产监管,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提高苗种质量。加强水产原种保护,强化水产苗种和种质资源进出口监管,保护我国特有种质资源,防止外来物种入侵。
四、促进捕捞业转型升级
(十)逐步压减国内捕捞能力。改革完善海洋渔船控制制度,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强化分级分区管理,加大减船转产力度,提高减船补助标准,落实渔船报废拆解补贴,逐步压减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到2020年国内海洋捕捞能力在现有基础上降低15%,压减海洋捕捞机动渔船2万艘、150万千瓦。实施内陆渔船总量控制,到2020年各地渔船控制在2008年的数量以内。积极推进长江、淮河等干流及主要支流、重要通江湖泊捕捞渔民退捕上岸。探索将“捕鱼人”转为“护渔员”的政策和机制。
(十一)转变国内捕捞生产方式。完善捕捞业准入制度,推行渔船渔民组织化管理,开展限额捕捞试点。在湖泊和大中型水库,着力推进以人工增殖为基础的限额捕捞发展方式。优化海洋捕捞作业结构,压减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对资源和环境破坏性大的作业类型。规范渔具渔法,明确各类渔具准入标准,强化渔船携带渔具数量、长度、网目尺寸和灯光强度等的监管措施,清理整治“绝户网”等违规渔具。淘汰老旧、木质、高耗能和污染大的渔船,改造升级选择性好、高效节能、安全环保的标准化渔船渔机渔具,提升渔船装备和现代化水平。
(十二)规范有序发展远洋渔业。完善远洋渔业管理制度,加强动态监管。积极开展远洋渔业资源调查和探捕,优化远洋渔业生产布局。发展相关配套产业,延长和完善产业链,促进远洋捕捞、加工、流通、补给等协调发展。紧密结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规划,提高远洋渔业设施装备水平,推进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鼓励远洋渔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培养适应现代远洋渔业发展要求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不断增强综合实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发挥水产养殖技术优势,加快“走出去”步伐,带动种苗、饲料和养殖装备出口,支持发展海外养殖。
五、推进产业链延伸拓展
(十三)着力提升水产加工流通。积极引导水产加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加工保鲜和副产物综合利用。支持开展水产品现代冷链物流体系平台建设,提升从池塘、渔船到餐桌的水产品全冷链物流体系利用效率,减少物流损失,有效提升产品品质。鼓励发展订单销售、电商等新型营销业态,加强方便、快捷水产加工品开发研究,拓展水产品功能,引导国内水产品市场消费,推动优质水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学校、进营房。
(十四)大力发展休闲渔业。积极发展垂钓、水族观赏、渔事体验、科普教育等多种休闲业态,引导带动钓具、水族器材等相关配套产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传统渔文化为根基,以捕捞及生态养殖水域为景观,大力发展休闲渔业,建设美丽渔村。制定完善休闲渔业管理办法和标准,深入开展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创建活动。加强渔业重要文化遗产开发保护。
(十五)积极推进产业化经营。推动养殖、捕捞、加工、物流业等一二三产业相互融合、协调发展,延伸产业链、提高价值链。挖掘水产品生产区域特质、工艺特点和文化底蕴,加强渔业品牌建设,鼓励支持发展区域性品牌。加强现代渔业园区建设,促进主导产业集群发展。扶持壮大渔业龙头企业,培育渔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经营大户、家庭渔场和产业联合体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渔业组织化程度。鼓励各类组织、工商资本开展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服务,全面提高渔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六、确保渔业安全
(十六)强化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加强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能力建设,强化水生动物防疫站职能。加快建立渔业官方兽医制度,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和监督执法。做好渔业乡村兽医备案和指导工作,壮大渔业执业兽医队伍。支持渔用疫苗研发推广,加快审批进程。加强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完善疫情报告制度。创建一批无规定疫病苗种场,开展水生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试点,对病死水生动物实行无害化处理,提高重大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七)严格监管养殖用药。针对重点养殖品种,开展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精准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行为。开展病原菌耐药性普查,及时调整禁用药目录和准用药使用指南。加强养殖用药培训,指导渔民科学合理用药。探索建立水产养殖用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生产备案制度,防范隐性使用违禁药物。严格加强对渔药生产和经营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伪劣产品流入养殖环节。
(十八)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坚持产管结合,强化产地监管职责,落实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隐患排查力度,扩大监测覆盖面。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加快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推进“三品一标”产品认证。
(十九)切实加强渔船安全生产。深入开展“平安渔业”和“文明渔港”两个创建活动,强化渔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开展安全生产交叉大检查。做好渔港防火、防商渔船碰撞、防抗台风等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渔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加快老旧、木质渔船更新改造,配足、配好渔船安全装备,提高抗风险能力,促进渔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七、强化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二十)强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完善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强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定期公布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完善水域突发污染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健全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科学评估渔业损失,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建立健全渔业生态补偿机制。
(二十一)保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健全渔业资源调查评估制度,全面定期开展调查、监测和评估,查清水生生物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加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切实保护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进一步完善休渔禁渔制度,适当延长禁渔期。加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力度,规范经营利用行为,切实加强对中华鲟、江豚、中华白海豚、斑海豹、海龟等重点物种的保护。积极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快建设人工鱼礁和海洋牧场,加强监测和效果评估。
(二十二)全面推进以渔净水。大力推广以鱼控草、以鱼控藻等净水模式,在湖泊水库、城市景观水系等公共水域,因地制宜开展以滤食性鱼类为主的“放鱼养水”活动,促进以渔净水,改善水域水质和环境。推广鱼、虾、蟹、贝、藻立体混养,增加渔业碳汇,修复海洋生态环境,建设蓝色海湾。
八、提升支撑保障能力
(二十三)提高设施装备和信息化水平。加快渔港建设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渔港经济区。强化渔政、水产原良种体系、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养殖池塘标准化、抗风浪深水养殖网箱、渔业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监控和取证等设施装备建设。加快实施“互联网+现代渔业”行动,搭建渔业大数据平台,推广应用“可视、可测、可控”的渔业物联网、病害远程诊断、质量安全追溯和资源养护体系,普及渔船安全信息通信设备,提高渔业渔政信息化水平。
(二十四)强化政策和金融保险支持。围绕关键环节和短板,盘活存量、争取增量,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加快构建有利于转方式调结构的政策扶持体系。改革完善渔业油价补贴,重点支持减船转产、人工鱼礁、渔港维护改造、池塘标准化改造等。加强渔民技能培训,提升渔民创业创新能力,强化渔民社会保障,加大对禁渔期渔民的生活补助,推动渔民退捕上岸,促进渔民脱贫。调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政策,专项用于渔业资源养护。探索采用信贷担保、贴息、养殖水域滩涂不动产权证质押等方式,引导和撬动金融资本支持渔业发展,完善渔民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等制度。发展渔业互助保险,建立健全渔业保险支持政策,稳定捕捞业保险,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保险,增加渔业保险保费补贴,推动开展台风、高温、寒潮、洪涝等渔业灾害保险。
(二十五)提高科技引领支撑能力。开展资源养护与生态修复、现代种业、健康养殖、病害防治、水产品加工、节能环保、渔业装备升级、渔业信息化等共性与关键技术研究。推进重大渔业科学工程、重点学科实验室和试验基地建设,建设一流渔业科研院所。强化渔业技术推广体系,保障推广经费,落实“一衔接、两覆盖”政策,创新激励机制,促进先进实用技术转化。培育渔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高素质专业渔民、产业发展带头人和经纪人。
(二十六)强化依法治渔。加快《渔业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修制订。推进水域滩涂养殖权确权颁证,保护基本养殖水域。加强渔政执法,强化渔政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执法经费,提升执法装备水平,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渔政执法体制。推动完善渔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破坏渔业资源环境、危害水产品质量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涉外渔业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不报告、不管制(IUU)渔业活动。加强对渔民和渔业企业的教育培训,督促严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要把转方式调结构摆在现代渔业建设工作的首要位置,贯穿于“十三五”渔业发展的全过程。要逐级落实责任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督促检查,强化绩效考核。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重大问题研究,密切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强化政策保障,加大资金投入,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农业部
201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