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统一畜产品与食品法典的组成体系(对总则进行修改)。
1)修改《畜产品加工标准及成分规格》分类体系,即将当前收录在第3.畜产品试验方法中的总则移到“第1.总则”里,以便于使用;
2)修改焦油色素的定义,使其与《食品法典》及《食品添加剂法典》的内容一致;
3)畜产加工品中新设群、种、类型相关分类原则。
b.用语及术语的修改
1)对杀菌的定义进行了修改,以便正确表达杀菌不是将微生物杀灭而是控制在一定的水平;
2)微生物检测用试料仅限试料量少时允许采集10g(mL),所以删除了“根据需要”采集语句;
3)经加热杀菌的肉食加工品的加工标准中追加“加热杀菌后卫生包装及处理”相关内容,以此明确其意义。
c.修改及新增实验方法
1)修改丙酸、脱氢乙酸、山梨酸、安息香酸及其盐类、对羟基苯甲酸甲酯的实验方法;
2)新增人工甜味剂实验方法;
3)删除油溶性色素的实验方法;
4)修改细菌培养实验法的温度及保存时间;
5)肠出血性大肠菌实验法中新增附加条款,以便制定PCR反应条件为非最佳条件时可变更使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