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1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渔字第1051346325A号令,订定“台湾水产品生产追溯管理作业规范”,并自即日生效。
台湾水产品生产追溯管理作业规范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强化生产者的产品自主管理责任,发给台湾水产品生产追溯条形码(以下简称追溯条形码,图样如附件一),揭露生产者信息,促进在地生产在地消费,特订定本规范。
二、追溯条形码适用范围为境内养殖或捕捞的水产品及其水产加工品。
三、申请对象如下:
(一) 直接从事渔业生产的自然人(以下简称渔民)。
(二) 依农业产销班设立暨辅导办法设立登记的农业产销班(以下简称产销班)。
(三) 依法设立的渔会或渔业生产合作社等渔民团体。
(四) 依法设立的农业产业团体或农业企业机构。
(五) 依法设立的水产品加工厂。
(六) 其他经本会项目核准者。
以前项第二款身分类别申请者,以共选共计方式销售水产品的农业产销班为限;非以共选共计方式销售者,由农业产销班的班员以前项第一款渔民身分类别申请之。
四、追溯条形码的申请、审查及发放作业流程,如附件二;权责分工事项,如附件三。
五、申请、审查及发放程序
(一) 申请作业
申请者应于「台湾水产品生产追溯系统」(以下简称生产追溯系统,网址http://breedn. yangfong.com.tw/btrace/)完成数据输入,打印「台湾水产品生产追溯条形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附件四),并检附下列文件,依身分类别邮寄至初审单位(财团法人台湾养殖渔业发展基金会)提出申请。
1、身分证明文件
(1) 渔民:“国民”身分证(以下简称身分证)复印件,从事捕捞渔业者,并应检附渔业执照及卸鱼声明书;从事养殖渔业者,并应检附放养量申(查)报证明文件或养殖实绩证明文件。
(2) 产销班:班长的身分证复印件,以及经班会决议申请追溯条形码的会议纪录复印件。
(3) 渔民团体、农业产业团体、农业企业机构、水产品加工厂:负责人或代表人的身分证复印件、设立登记证明文件(具统一编号或许可立案的字号)复印件。
(4) 依第三点第一项第六款规定,经本会项目核准者,检附本会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2、个人资料的搜集、处理、利用同意书(以下简称同意书,如附件五)。
3、台湾水产品生产追溯条形码使用契约书,并经申请者签章(以下简称契约书,如附件六)。
4、其他经本会指定的文件。
(二) 初审作业
初审单位应核对申请书表(包括申请表、身分证明文件、同意书、契约书及其他文件等)及生产追溯系统登载数据是否完备正确,并于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作业。经初审符合者,将该申请表送本会渔业署办理复审。初审不符合者,以电子邮件、简讯或邮寄纸本方式通知申请者于接获通知的翌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补正;届期未补正者,视同放弃并退还其申请书表。
(三) 复审作业
复审单位(本会渔业署)应确认初审单位所送申请书表无误,并审查申请者及产品简介的妥适性,于收件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作业。
经复审符合者,由复审单位与申请者签订?约书,并送请追溯条形码发放管?单位(以下简称发放管?单位)办?发放作业,申请书表由复审单位?存备查。
复审?符合者,以电子邮件、简讯或邮寄纸本方式通知申请者并副知初审单位,于接获通知的翌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补正送初审单位;届期未补正者,视同放弃并退还其申请书表。
(四) 发放作业
通过复审者,由发放管理单位依申请者选定的传送方式,于三个工作日内透过生产追溯系统以电子邮件、简讯,或邮寄纸本方式,寄送验证码予申请者,申请者登入生产追溯系统并经系统验证无误后,自行下载追溯条形码电子文件。
前揭发放管理单位,由本会指定或遴选相关团体或机构为之。发放管理单位应订定相关作业规定,报请本会核定后实施。
六、异动变更程序
(一) 申请者登载于生产追溯系统的数据有异动变更时,应自行于该系统注册表办理变更作业。但涉及渔民姓名、单位名称、水产品品项及相关简介数据的变更者,应打印申请表,向初审单位申请,经初审单位于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复审单位于收件后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其符合者,由发放管理单位更新生产追溯系统数据;不符合者,由初审单位或复审单位以电子邮件、简讯或邮寄纸本方式通知申请者于十五个工作日内补正;届期未补正者,退还其申请数据,并暂停申请者使用生产追溯条形码,直至申请者数据补正符合本规范。
(二) 前款的异动变更项目如涉渔民姓名的变更者,须同时检附身分证复印件;涉及申请单位的名称变更者,须另检附主管机关同意变更的文件复印件。
七、申请终止使用
申请者不再使用追溯条形码时,应于生产追溯系统申请终止使用,经初审、复审单位确认申请者的相关数据无误后,由复审单位终止其使用权利及注销追溯条形码,并由发放管理单位通知申请者、初审单位、复审单位,且公布于生产追溯系统。
八、追溯条形码的使用及管制
(一) 申请者使用追溯条形码,限于其在生产追溯系统所登载的产品,并应以印制黏贴或套印等方式,用于其生产、集货、运销的水产品及水产加工品本身或包装资材上。但以散装、裸卖方式销售或广告营销,得以告示牌或其他方式进行营销、宣传行为,不受前开使用方式限制。
(二) 第三点第一项第二款的申请者使用追溯条形码,以其采共选共计方式销售的水产品为限。
(三) 第三点第一项第三款至第六款的申请者使用追溯条形码,以其能对最终销售型态负完全责任的水产品及水产加工品为限。
(四) 追溯条形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申请者应妥善管理以防止他人冒用。
九、追踪查核
(一) 对发放管理单位的稽核
本会渔业署得采不定期方式至发放管理单位进行稽查,实地审查其相关作业是否确依所订定的作业规定办理,稽核范围并应包括其所保存的相关追溯条形码发放管理作业纪录等事项。
(二) 对申请者的实地查证
1、初审单位应对所受?审查的申请案件进?实地查证及辅导(项目如附件七)。
2、本会渔业署得不定期派员至申请者的养殖场、集货或运销现场,进行生产追溯系统内容与实际现况相符性的抽(复)查。
(三) 产品标示查核
直辖市、县(市)政府应至辖区抽查贴有追溯条形码的水产品及水产加工品,检视其在生产追溯系统的网页内容与外包装信息是否相符,以及申请者专属网页数据内容的合宜性。
(四) 产品质量抽验
由本会渔业署规划每年申请使用追溯条形码的水产品及水产加工品抽验件数。
(五) 消费者反映事项的查证
发放管理单位应就消费者于生产追溯系统在线或服务电话反映事项,通知相关权责单位进行查证。
(六) 办理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的查核(证)作业,其查核(证)结果应于生产追溯系统或「台湾水产品生产追溯查核(证)行动应用程序」填报。
十、追溯条形码的暂停、终止使用及处置
申请者除依第七点规定申请终止使用追溯条形码外,倘经依前点规定办理相关查核(证)结果,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按其所定方式处理:
(一) 经查证确认申请者已不再使用追溯条形码,由复审单位终止其使用权利及注销追溯条形码,并由发放管理单位通知申请者、初审单位、复审单位,且公布于生产追溯系统。
申请者得于接获通知的翌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复审单位申复。
(二) 产品标示查核有网页内容与外包装信息不符或网页数据内容不合宜者,由查核单位通知复审单位暂停其使用追溯条形码,并由发放管理单位通知申请者于接获通知翌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改正及公布于生产追溯系统。
申请者应于改正期届满前向复审单位申请恢复使用;届期未改正者,由复审单位径予终止其使用权利及注销追溯条形码,并由发放管理单位通知申请者、初审单位、复审单位,且公布于生产追溯系统。
(三) 经依前点第四款规定办理产品质量抽验结果不符境内食品安全卫生及水产动物用药相关规定者,由发放管?单位登载于生产追溯系统,经复审单位确认后,依下?规定处?,并由发放管?单位通知申请者、初审单位、复审单位,且公布于生产追溯系统:
1、使用水产动物用药品使用规范的药品,其残留量超过安全容许量者,暂停申请者使用追溯条形码三个月。
2、使用非水产动物用药品使用规范的药品,其残留量超过安全容许量者,暂停申请者使用追溯条形码三个月。
3、产品抽验结果不符合卫生福利部公告的水产动物类卫生标准者,暂停申请者使用追溯条形码三个月。
4、拒绝接受抽验者,得视情节轻重,暂停申请者使用追溯条形码一年或终止其使用权利。
5、使用禁用的动物用药品者,终止申请者使用追溯条形码权利。
6、违反本款第一目至第四目,自每次事实发生之日起,往前回溯一年内累计达三次者,终止申请者使用追溯条形码权利。但其身分类别非属渔民者,倘经由内部管理作业可追溯确认其违规的生产者,不在此限。
(四) 经终止使用生产追溯系统的申请者,须经一年以上的改善期间,始得重新申请。
(五) 经暂停或终止使用追溯条形码的申请者,应回收或涂销已黏贴(或套印)、印制于告示牌或其他使用方式的追溯条形码。
(六) 有冒用或仿冒情事、或经暂停或终止仍继续使用追溯条形码者,依刑法等相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