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8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预告修正“食品标示宣传或广告词句涉及夸张易生误解或医疗效能之认定基准”第四点附表一、附表二,4月10日前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
为兼顾业者广告创意及消费者权益,参考欧盟、美国、日本及韩国等先进国家相关规范,各界依认定基准【一般营养素可叙述之生理功能例句】建议程序所提建议,及食品广告标示咨议会审议决议,拟具该认定基准修正草案,修正要点如下:
1. 增列“一般营养素可叙述之生理功能例句”。
2. 叙明食品可标示、宣传或广告“一般营养素可叙述之生理功能例句”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