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所涉及的标称生产单位、食品和不合格指标为:标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郑氏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赤河酱香王(酱香型白酒)53%vol检出固形物超标;标称毕节君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谷酒(54%vol)、威宁县迤那镇五星酒厂生产的三七花酒(配制酒)45%voL、修文县龙场镇胡荣琨包谷酒加工坊生产的包谷酒38%vol、修文县龙场镇张永酒坊生产的包谷酒51%vol、张艳生产的包谷酒50%vol、盘县鸡场坪俊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包谷酒50%vol、湄潭县超乐酒厂生产的包谷酒50±1%vol、蒋春生产的米酒(50%vol)、贵州石阡大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大关酱酒52%vol、榕江县吴家米酒店生产的包谷酒42%voL、丹寨县陈记米酒经营店生产的米酒30%voL、张绍金生产的包谷酒74%vol、盘县鸡场坪供销合作社罩子河酒厂生产的包谷酒55%vol、金沙县金辉酒坊生产的包谷酒52%vol、习水县陈文酒类经营部生产的高粱酒51±1%vol、蒋雪敏生产的包谷酒50%voL、石阡县汤山镇甘小妹酒厂生产的包谷酒49%vol检出酒精度不达标;标称杨光菊生产的包谷酒45%vol、盘县乐民盘云土缸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包谷酒51%vol、程胜尤生产的米酒45%voL、黎平县德凤镇大浪白酒加工店生产的米酒45%voL、赵维凤(榕江县酒坊)生产的米酒33%voL、凯里市刘家铁锅烧酒生产的高粱酒41%voL、林密生产的包谷酒65%vol、盘县乐民东映酒厂生产的包谷酒51%vol、盘县淤泥博兴酒坊生产的包谷酒51%vol、金沙县禹谟镇先才白酒作坊生产的包谷酒53%vol、习水县熊记红高粱酒坊生产的高粱酒46±1%vol、沿河县团结街道袁华酒厂生产的包谷酒56%vol检出酒精度超标;标称贵州中海钓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宾宴酒52%vol检出氰化物(以HCN计)超标;标称修文县龙场镇米记酒坊生产的包谷酒54%vol、李福伦生产的包谷酒55%voL、唐礼生产的包谷酒50%vol、金沙县纯粮酒坊生产的包谷酒51%vol、贵阳白云区凯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包谷酒47%voL、龙洪勇生产的包谷酒48%voL、彭燕(酒坊)生产的包谷酒47%vol检出糖精钠、甜蜜素;标称徐记酒坊生产的包谷酒51%vol、胡德菊生产的包谷酒51%voL检出糖精钠、甜蜜素,酒精度不达标;标称湘原草曲米酒厂生产的米酒30%voL、李修文生产的包谷酒50%voL检出糖精钠、甜蜜素,酒精度超标;标称张兴尧生产的包谷酒48%vol、刘金礼生产的包谷酒45%voL、普安县雪浦乡黔味罗酒厂生产的包谷酒50%vol、普安县青山镇马顺酒厂生产的包谷酒48%vol检出甜蜜素;标称湄潭县兴隆镇李一白酒销售部生产的高粱酒48±1%vol检出甜蜜素,酒精度超标;标称盘县旺火炉生态猪肉制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腊肉、黔东南黔森绿色生态产业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黔森短嘴黑毛猪腊肉、六盘水黔首福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腌猪肉、安顺市西秀区广源绿色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紫苏籽油(冷榨)检出酸价超标;标称贵州弘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腊肉、赫章县富怀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可乐放山猪香肠检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超标;标称贵州省天柱县民族特色商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茶油、贵州省黎平县黔香园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贵香源山茶油、贵州黔西三阳植物油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纯香菜油检出过氧化值超标;标称贵州省梦一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特鲜生抽王(酿造酱油)、黔西县胡家湾酱油厂生产的黄豆酱油(味菽园)酿造酱油检出氨基酸态氮不达标;标称都匀市佳乐食品饮料厂生产的果粒爽果味饮料检出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超标;标称都匀市吉力牌食品饮料厂生产的花生牛奶奶味饮料检出糖精钠;标称贵州麻江县华波食品厂生产的蓝莓果汁(果味饮料)检出胭脂红超标。
二、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要求生产单位所在地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已责令生产单位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我局要求上述市(州)食品监管部门对生产不合格食品的单位立案调查,查明生产不合格食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31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
产品不合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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