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一、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未取得许可证件的,不得从事网络订餐经营活动。
二、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可以通过自行设立的网站或移动客户端从事网络订餐,也可以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订餐。
三、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许可证照等,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及时予以更新。鼓励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实施“明厨亮灶”,将其加工操作过程进行网上实时播出。
四、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或贮存场所。加工操作场所或者贮存场所的场地环境、卫生状况、结构布局、设备设施等方面应当满足食品安全要求。
五、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确保送餐时间、送餐工用具、送餐方式、送餐品种等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杜绝食品安全隐患。具体如下:
(一)送餐时间不易过长,应选择距离较近并可短时间内送达的客户送餐,确保食品可在加工完成后2小时的安全时限内食用;
(二)应在网站或第三方平台醒目位置标明外送范围和送达时间,按照标示的事项提供外送服务,在送餐容器的外包装上明确标示食品加工时间和消费时限,提醒消费者尽快食用;
(三)送餐容器和包装应清洁、完好,材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四)送餐人员送餐时应穿着清洁工作服,保持良好个人卫生。
六、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有关证照。
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制定入网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入网餐饮服务者的管理。具体如下:
(一)第三方平台应严格审查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要求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提供联系人和有效联系方式,并对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地审查,禁止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入网;
(二)第三方平台应留存完整的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的资质证明及基本信息,整理归档,并做到定期补充、完善;
(三)入网前,第三方平台应与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自觉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相关要求;
(四)第三方平台应定期复查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的资质条件,及时清除不达标者;
(五)第三方平台应在网站醒目位置公示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照、具体经营地址以及送餐活动食品安全要求。
八、第三方平台应在网站醒目位置公布本网站投诉电话、邮箱等消费者投诉方式,建立消费者和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纠纷处理机制,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第三方平台不能提供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由第三方平台进行赔偿。
九、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或其他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十、第三方平台与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第三方平台与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后,从其规定。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