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8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300040号公告,订定“食品添加物应明显标示产品登录码”,并自2017年1月1日生效。
公告事项:食品添加物应于产品之容器或外包装明显标示“产品登录码”字样及其登录码。
台湾地区食品添加物业者应办理食品添加物产品登录才能制造、加工或输入、贩卖。业者应至食药署“非登不可”平台登录产品“商品名称”、“用途分类”、“型态”、“成分”、“产品规格书或含产品规格之检验报告”、“产品卷标”等信息,完成登录后系统即核发“产品登录码”。自2017年1月1日起(以产品产制日期为准),不论单方或复方食品添加物皆应于产品的容器或外包装明显标示“产品登录码”字样及其登录码,以利食品业者辨识。
食品业者购买食品添加物时,务必确认产品的各项食品添加物均属台湾地区正面表列准用的品项,质量符合食品添加物规格标准,依规定完成登录,并有完整的标示,并可至“非登不可”平台(https://fadenbook.fda.gov.tw)于查询专区点选“食品添加物业者及产品登录数据查询”,可进一步获得该产品的登录信息,包含产品登录码、制造、输入或贩卖厂商、产品型态及分类等信息。也提醒食品添加物业者,应依规定标示,如未依规定完整标示或有标示不实的情形,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规定令业者限期回收改正,并处以新台币3万元至300万元或4万元至40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