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2月26日
2015年11月23日—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审计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10)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杨凌圣妃乳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追溯、召回、处置情况进行了食品安全审计。
审计发现,杨凌圣妃乳业有限公司主要在保持生产许可条件、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物料储存防护、检验管理等方面存在下列问题:
一、部分生产场所、设备设施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
(一)清洁作业区内二次更衣只有一个更衣柜,更衣前后的连体工服直接混放,不符合《细则》过程管理制度中对清洁作业区工衣的要求。
(二)1条15克的条状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线未安装金属检测仪,不符合《细则》关于对金属检测设备的要求。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企业的物料供应商管理制度中未规定全脂奶粉等主要原料供应商现场审核的质量要求、审核频次等具体内容;鲜奶验收报告中的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M1的标准要求与验收标准SF-YF-Z1410的规定不一致;更换复合营养素供应商时,未收集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产品标准相关资质。供应商的评价不及时,如2015年1月完成对营养强化剂供应商的资质评价,但在2014年10月4日实际采购9套该公司营养强化剂。不符合《细则》主要生产原料管理制度及原辅料采购制度中对全脂奶粉、复合营养强化剂、鲜奶采购的要求。
(二)浓缩乳清蛋白等物料的标签标注储存条件要求25℃以下,但原辅料库房无控温设施,不符合《细则》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中对物料贮存条件的要求。
(三)成品库现场有2015年不合格品及召回产品,已明确标示为不合格并贴有封条,但未隔离存放,不符合《细则》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中对不合格物料隔离存放的要求。
三、部分项目检验能力不足
现场检验能力考核显示,花生四烯酸、碘、维生素B2、钠、硝酸盐等项目检验能力不足,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0.1条款关于检验能力的要求。
四、生产记录不完整、不准确
(一)已使用但未用完营养强化剂记录不全,无退库及标识记录,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5.1条款关于详细记录产品的加工过程的要求。
(二)2014年5月9日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记录上记录所使用的奶粉专用油和乳清粉D-90的购入日期分别为2014年5月15日和2014年9月20日,与实际不符,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5.1条款关于如实记录产品的加工过程的要求。
审计工作组已在审计过程中将本次食品安全审计发现的问题反馈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杨凌圣妃乳业有限公司停产整改。杨凌圣妃乳业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整改要求,根据相关规定,持续、系统排查治理风险隐患,确保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杨凌圣妃乳业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于2016年3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