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2月26日
2015年12月2日—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审计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10)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陕西金牛乳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处置情况进行了食品安全审计。
审计发现,陕西金牛乳业有限公司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对法律法规知识需加强培训,在生产许可条件保持、产品防护、物料储存管理、检验管理等方面存在下列问题:
一、部分生产场所、设备设施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
(一)准清洁作业区与办公区、强酸强碱配制间、货梯间等一般作业区未有效隔离,存在污染隐患,不符合《细则》中生产场所内不同洁净级别作业区应进行隔离、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二)新增1台净乳机,1套包装机未提出变更申请,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生产设备变更应提出变更申请的要求。
(三)包装间内100克和900克的包装线缺少在线金属检测仪,不符合《细则》关于对金属检测设备的要求。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放置在库房内的报废包材仍标示为合格品;不合格品存放区域未与其他区域有效隔离,不符合《细则》中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关于物料分区标识、隔离存放的要求。
(二)防鼠板离地缝隙过大,无防鼠效果,不符合GB 23790—2010中5.1.1条款关于防止动物侵入的要求。
(三)包装材料抽样拆封后未再封口;发酵菌种双歧杆菌与其他实验试剂混存,不符合《细则》中产品防护管理制度关于有效防止婴幼儿配方乳粉受到污染的要求。
三、部分项目检验能力不足
现场考核显示,钠、微生物D、硝酸盐、维生素B1、维生素B2检测能力不足,其中三聚氰胺的检测图谱显示干扰严重,不具备检测能力,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0.1条款关于检验能力的要求。
四、生产记录不完整、检验记录不真实
(一)个别基粉不合格品处理单与提货单、收据的数量、批号不对应,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5.1关于记录管理中如实记录原料的数量、规格的要求。
(二)过程检验记录中微生物检测记录只有最终结果,没有原始记录,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5.1关于对检验等环节详细记录的要求。
(三)多批次产品生物素检验使用同一条工作曲线定量,检验记录不真实,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5.1关于如实记录检验情况的要求,涉嫌编造检验记录。
五、不合格产品排查不彻底
没有排查监督抽检的不合格产品是否波及其他批次产品,未评估是否需要扩大召回范围。
审计工作组已在审计过程中将本次食品安全审计发现的问题反馈至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陕西金牛乳业有限公司进行整改。陕西金牛乳业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整改要求,严格执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持续、系统排查治理风险隐患,确保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陕西金牛乳业有限公司涉嫌编造检验记录的情况,做进一步调查,依法处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陕西金牛乳业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于2016年3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