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2月26日
2015年12月12日—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审计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10)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旗帜婴儿乳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追溯、召回、处置情况进行了食品安全审计。
审计发现,旗帜婴儿乳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物料储存防护、检验管理等方面存在下列问题:
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使用的部分内包装袋未经验证、检验直接使用,不符合《细则》原辅料采购制度关于供应商审核、查验的要求。
(二)不合格的原辅料未在不合格区存放,不符合《细则》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关于物料储存、隔离存放的要求。
(三)清洁作业区微生物最大允许数中浮游菌项目应每周检验一次,但企业每月检验一次,不符合《细则》生产设备通用要求中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清洁作业区动态标准控制的要求。
二、生产、检验记录缺失或不完整
(一)部分生产记录缺失或不完整,检查发现2015年4月9日生产的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记录中缺少大豆油、OPO结构油脂、无水奶油的投料记录;2015年4月3日生产的较大婴儿配方乳粉没有复合营养素的投料记录;2015年4月26日生产的较大婴儿配方乳粉,物料领用记录显示同时使用了婴儿配方乳粉和较大婴儿配方乳粉的包材;2015年4月5日生产的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和2015年4月6日幼儿配方乳粉之间没有清场记录,不符合《细则》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及记录管理制度中关于记录的要求。
(二)牛初乳和生乳在收购记录中没有进行区分,记录不规范,不符合《细则》主要生产原料管理制度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中3.1条款对生乳的要求。
(三)部分检验记录保存不完整,检查发现1503060023010101批次出厂检验记录中铜的检测电子记录缺失,Q002150203001批次微生物检验原始记录中稀释倍数不明确;抽查发现编号QZRP-JYJL-170A-1501的留存样品记录中取用数量、取用人、现存数量等信息缺失,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0.4条款关于完整保存各项检验记录的要求。
审计工作组已在审计过程中将本次食品安全审计发现的问题反馈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旗帜婴儿乳品股份有限公司停产整改。旗帜婴儿乳品股份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整改要求,根据相关规定,持续、系统排查治理风险隐患,确保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旗帜婴儿乳品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于2016年3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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