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4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4486号公告,预告修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60天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
现行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于2014年8月13日发布修正全文28条,兹配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于2014年12月10日、2015年2月4日及12月16日修正部分条文。为使食安法施行更加明确,拟具“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修正草案,计31条,主要修正内容为:修正“中央”主管机关的准用许可字号的意涵;修正食品业者可向主管机关申请相关证明文件;增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的定义;增列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装及食品用洗洁剂的品名、净重、容量及原产地(国)与食品用洗洁剂的标示位置、方式、日期及字体等标示规定;要求需再经改装、分装或其他加工程序的食品、食品添加物及食品用洗洁剂,输入时应至少有品名、厂商名称、日期等标示或其他能达货证相符目的的标示或信息供为辨识,并应于贩卖前完成中文标示的规定。
修正草案对照表及逐条说明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