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7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300446号令,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第2 条附表一之“第(十五)类载体”、第3条附表二之“第(七)类质量改良用、酿造用及食品制造用剂”及“第(十五)类 载体”。
为配合同日订定发布的“加工助剂卫生标准”,修正第(十五)类溶剂规定,将功能性名称修正为载体(Carrier),保留可供为载体使用的丙二醇及甘油,删除己烷等5项溶剂改为加工助剂管理。
第 2 条 各类食品添加物之品名、使用范围及限量,应符合附表一之规定,非表列之食品品项,不得使用各该食品添加物。
第 3 条 食品添加物之规格,应符合如附表二之规定。
附表一 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
第(十五)类 载体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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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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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食品范围及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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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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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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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二醇
Propylene Glyc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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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可于各类食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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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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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油
Glyce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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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可于各类食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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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为正面表列,非表列之食品品项,不得使用该食品添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