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订定发布“加工助剂卫生标准”,系为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及食品产业的发展,参考CAC、美国、澳新、日本等国际加工助剂管理规定。该标准规范了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规格及于食品中残留量,本次首先发布溶剂的使用规定,此后将持续增订各项加工助剂卫生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订定。
第 2 条 加工助剂系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的制造加工过程中,为达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的物质。其于终产品中不产生功能,但可能存在非有意但无法避免的残留。
第 3 条 加工助剂的使用量应以可达使用目的的最小量为原则,并应尽可能于终产品中降低其残留量,且该残留量不应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
第 4 条 使用附表一的加工助剂应符合该表列载的使用规定。
第 5 条 附表一列载的加工助剂规格应符合附表二的规定。
第 6 条 本标准自发布尔日施行。
附表一 加工助剂之使用规定
溶剂: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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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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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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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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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二醇
Propylene Glyc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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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可于各类食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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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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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油
Glyce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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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可于各类食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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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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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烷
Hex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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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品可使用于食用油脂之萃取;残留量为0.1 ppm以下。
2.本品可使用于其他各类食品中;残留量为 20 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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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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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丙醇
Isopropyl Alcohol (2-Propanol;Isopropan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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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品可使用于香辛料精油树脂;残留量为50 ppm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于柠檬油;残留量为6 ppm以下。
3. 本品可使用于啤酒花抽出物;残留量为2.0%以下(以重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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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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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酮
Ace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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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品可使用于香辛料精油之萃取;精油树脂中之残留量为30 ppm以下。
2. 本品可使用于其他各类食品中;残留量为0.1 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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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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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酸乙酯
Ethyl Ace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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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可使用于各类食品中;残留量为 10 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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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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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酸甘油酯
Triacetin (Glyceryl Triace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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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可于各类食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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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未表列之溶剂品项,业者应备齐该溶剂使用方式、规格与国际组织及先进国家准用法规等评估资料,向卫生福利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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