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酒曲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016?2号)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时间?016-02-18 10:10 来源:重庆市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酒曲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016?2号)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div>
你局《关于明?a href='//www.sqrdapp.com/news/tag_2748.html' class='zdbq' title='酒曲相关食品资讯' target='_blank'>酒曲属性的请示》(渝食药监文?015?0号)收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9/div>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酒曲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015?191号),酒曲是我国酿酒行业传统糖化发酵剂、属于食品发酵用菌种。根据酒曲的制作原料、制作工艺以及在酿酒过程中的作用等,不需要在终产品标签中标示酒曲、/div>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酒曲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品药品 监管总局办公厄/div>
2016???/div>

日期9a href="//www.sqrdapp.com/news/2016-02-18.html">2016-02-18
行业9/font>酒业
标签9/font>酒曲监管
科普9/font>酒曲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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