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主要修正部分蔬果分类的名称,并增订“适用范围”字段,以对各类别中的特定适用对象或条件予以补充说明,以臻明确。并同时更严格规范根菜及块茎类的铅限量,自0.3 ppm修正为0.1 ppm;豆类及豆菜类的镉限量,自0.2 ppm修正为0.1 ppm;新增“根芹菜及荷兰防风草”、“黄豆”类别镉的限量为0.2 ppm以下。
“食药署”表示,由于蔬果植物类的生鲜原料多为在地生产,故该标准也是以生鲜原料为主要规范对象,食品业者应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及“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的管理原则做好自主管理,确认所使用的蔬果植物原料符合相关标准后,才能用于后续加工。
第 1 条 本标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订定。
第 2 条 蔬果植物类可食部分重金属铅的含量,应符合以下限量(除以干燥型态采收的作物外,均以鲜/湿重计)。
项目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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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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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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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菜类(Leafy vegetab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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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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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亦适用于芸薹属中之叶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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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薹属类(Brassica vegetab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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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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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球甘蓝(head cabbages)、球茎甘蓝(kohlrabi)、花椰菜(cauliflower)、青花菜(broccoli)、抱子甘蓝(brussels sprouts)子球部位。
芸薹属中之叶菜类不适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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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菜及块茎类(Root and tuber vegetab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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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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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除顶部及土壤后之完整商品,马铃薯需去皮后适用。本标准不适用于根芹菜(celeri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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鳞茎类(Bulb vegetab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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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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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葱(dry onions)、蒜头(garlic),去除根部、土壤和易脱落之外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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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菜类(Fruiting vegetab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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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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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除茎后之果菜类。
甜玉米(sweet corn)和新鲜玉米(fresh corn) 之外皮部分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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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菜类(Legume vegetab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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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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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可供食用之豆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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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类(Pul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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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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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以干燥型态采收之干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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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Peanu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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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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莓(浆)果及其他小型果实类(Berries and other small fru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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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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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列之蔬菜及水果类(Other veg etables and fru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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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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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辛植物及其他草本植物类( Herbs and Spices, fre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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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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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条 蔬果植物类可食部分重金属镉的含量,应符合以下限量(除以干燥型态采收的作物外,均以鲜/湿重计)。
项目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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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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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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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菜类(Leafy vegetab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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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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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亦适用于芸薹属中之叶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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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薹属类(Brassica vegetab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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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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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球甘蓝(head cabbages)、球茎甘蓝(kohlrabi)、花椰菜(cauliflower)、青花菜(broccoli)、抱子甘蓝(brussels sprouts)子球部位。
芸薹属中之叶菜类不适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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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菜及块茎类(Root and tuber vegetab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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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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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皮后适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根芹菜(celeriac)及荷兰防风草(parsn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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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芹菜及荷兰防风草(Celeriac and parsn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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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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茎菜类(Stalk and stem vegetab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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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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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黄(rhubarb)仅适用于叶柄(leaf stems),朝鲜蓟(globe artichoke)仅适用于花苞(flower head),芹菜(celery)及芦笋(asparagus)须清除黏附的土壤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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鳞茎类(Bulb vegetab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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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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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葱(dry onions)、蒜头(garlic),去除根部、土壤和易脱落之外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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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菜类(Fruiting vegetab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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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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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除茎后之果菜类。
甜玉米(sweet corn)和新鲜玉米(fre sh corn) 之外皮部分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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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菜类(Legume vegetab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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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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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可供食用之豆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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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类(Pul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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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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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以干燥型态采收之干豆类。不适用于黄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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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豆(Soy be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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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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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列之蔬菜及水果类(Other vegetables and fru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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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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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辛植物及其他草本植物类(Herbs and Spices, fre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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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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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