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4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300023号公告,预告修正“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第三条附表一、第六条附表五,60天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
台湾地区对于农药的核准登记及订定残留容许量,分别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及“卫生福利部”依权责办理,除参考国际规范之外,也考虑境内农牧渔业之需和民众饮食习惯。针对进口农产品,因其农作物生长环境、病虫害防治及用药方法与台湾地区情形不同,为民众饮食需求,系由“食药署”受理增修订进口农产品残留农药容许量的申请,其评估原则相同。经审核农药的毒性数据、农作物残留量消退试验数据、境外核准登记使用方法等科学性数据,参考国际间标准,评估民众对各类农作物取食总量的累积风险,并会商“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经专家委员审核通过,始订定容许量标准。
本次修正系“食药署”与“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共同合作,持续增修订境内农药的核准品项、使用对象、方法及残留量的规定,并参考国际间标准,依据风险评估原则增修订阿巴汀等6种农药在40种农作物/类别的残留容许量,并增订昙花于香辛植物及其他草木本植物,以期在保护消费者饮食安全的前提下,使农药的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