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原产地标示制度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①扩大餐饮店(食品服务业、集体食堂)原产地标示对象种类、修改标示方法;②加强农水产品加工品原料的原产地标识;③在配送程序等上进行烹饪食品通信销售(提供)时,修改其标示方法。
a.食品服务业等餐饮店的原产地标示对象扩大到20个品种,以往标示对象为牛肉、猪肉、鸡肉、鸭肉、羊(山羊)肉、大米、白菜泡菜、偏口鱼、黑石鲈、真鲷、泥鳅、鳗鱼、章鱼、明太鱼、鲭鱼、带鱼16个品种,现在又追加了大豆、鱿鱼、花蟹、黄花鱼4个消费量较高的品种。
b.原产地标示对象产品、餐饮店里烹饪的食物,原则上与烹饪方法(用途)无关,须标示所有相关产品的原产地。以往即使是原产地标示对象,也要根据烹饪方法(用途)决定标示对象是否标识,此次对这一不合理之处进行了修改。但大米标示由当前仅限米饭扩大到粥、锅巴,大豆仅限于豆腐类、豆腐渣、豆汁面使用的情况。
c.为了便于看清标示对象产品的原产地信息,概括标示原产地信息的“原产地标示牌”尺寸由A4大小(21㎝×29㎝) 以上扩大为其2倍A3大小(29㎝×42㎝)以上,标示的字体大小也由30磅扩大为60磅。
d.告示(粘贴)位置由当前“消费者显眼的地方”此类模糊规定,明确改为“最大告示牌旁边或下边”或“无告示牌时为进入主要出入口后的正面”,便于消费者确认原产地标识信息。
e.就餐场所以墙壁(隔断)分离时,各就餐场所需粘贴标识原产地的告示牌或原产地标示牌,难以粘贴时,必须提供原产地标示菜单,以便在房间分离等场所,消费者也可以确认原产地信息。
f.对于农水产加工品的原产地标识,以往只要求标示加工食品所用原料中用量最多的2种(排名前2位的),修改后从强化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出发,要求排名第3位的原料也标示原产地。
g.对近期急剧增长的配送应用程序等领域的原产地标示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配送应用程序等邮售提供烹饪食品时,以往标示方法并未明确规定以何种方式、是否需标示原产地等内容,修改后通过配送应用程序等邮售方式提供烹饪食品的情况及邮售农水产品及其加工品的情况,也同样适用标示方法。
因此,饮食菜单名(产品名)或价格标示周围需标示原产地,便于消费者订购配送饮食时了解原产地相关信息。